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但实际情况中,由于各种原因,却出现审理过程中法院严重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况。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件,原告刘某某诉北京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就经历了长达四年之久的诉讼进程,至今未曾结案。该案件自2015年6月受理立案,2015年1月开庭审理,至今原告未收到法院壹审判决。作为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维护合法权益呢?
一、维权渠道
1、向审理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以看出,拖延办案,严重超过审限,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行政分工,应该由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因此,遇到法官拖延办案,严重超过审限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4.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有责任和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如果遇到法官拖延办案、严重超过审限的情况,可以向审理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申请法律监督。
3、向上级法院反映
依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作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监督的权利。如果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遇到法官拖延办案、严重超过审限的情况,可以向审理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反映,申请审判监督。
4、其它途径
除了上述途径外,民事案件参与人也可通过“庭长接待日”、“院长接待日”等途径向有关主管领导反映。
二、法律后果
1、办案法官将受到相应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因此,办案法官如果拖延办案,将会受到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案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案件一审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二审等均明确规定了审理期限。如果办案法官拖延办案,严重超过审限,明确违反了法律程序,势必造成案件结果存在瑕疵。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给案件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个民事案件,除去鉴定、公告等特殊情况外,拖延数月,甚至数年。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就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煎熬。法律对于诉讼审限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在合理期限内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合理的拖延,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变数,被告的财产发生转移、被告主体注销、争议财产贬值等等,均会对诉讼当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理解法官的工作繁重,理解案件多的压力。但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法制的程序正义,希望这种情况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