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股权比例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在判断拟上市/挂牌公司主体资格及收购上市/挂牌公司等资本市场举措时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外界以更综合的视角来审视投资者之间存在的稳固关系,揭示上市/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结构。笔者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下称“发行人”)“一致行动”的核查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一、我国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从法律层面,我国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确立。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2015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的“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首次采用了“共同持有”的表述方式,被认为是在法律层面提出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也没有直接提及“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仍然沿用了“共同持有”的表述方式。
(二)目前,我国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上,唯一明确、有效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该办法第八十三条第2款采取正面清单与相反举证相结合的形式,列举了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情形。该规定列举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有些抽象,现举例进行解释说明如下:
2、该办法第八十三条第4款规定,投资者认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由投资者自行提出相反证据。
二、相关案例及
(一)相关案例
1、浩淼科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倪世和,根据上述人员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若各方持有的浩淼科技股份发生变化(增或减),各方仍确保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一致行动义务。反馈意见要求律师核查倪军等五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倪世和五人合计控制浩淼科技80.12%的股份表决权,且五人为亲属关系,并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期限至浩淼科技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满36个月时止。报告期内,上述五人在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均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得到实际执行。因此,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倪世和等五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发行人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盖世食品
2019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盖泉泓与乐享食品、吴建军等32名核心员工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反馈意见要求律师核查在实际控制人绝对持股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一致行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17年针对公司董监高和核心员工进行了两次定向增发,是为了持续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对公司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将更多的员工引入到公司的治理建设中来,共享公司发展的股票增值红利。前述两次定向增发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注意到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员工股东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认为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能够更加体现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高度凝聚力,于是仿效此类公众公司与员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协议签署的背景和原因具有合理性。
3、德源药业
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永安、陈学民、徐维钰、任路、徐根华、范世忠、郑家通、张作连、徐金官、何建忠及孙玉声等11名自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78.47%的股份。反馈意见要求律师说明上述11名实际控制人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潜在的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认为:(1)从公司历史发展来看,上述11名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设立早期即成为公司股东,且合计控制公司大部分股权/股份并保持稳定;同时,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上述11人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2)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来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均保持一致,由上述11人提出的董事会议案、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得了通过。(3)从股权结构来看,上述11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8.47%的股份,具有绝对控股地位,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质押、冻结等情形,且均已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情况稳定。(4)从《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机制来看,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若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欲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出让方应提前就出售标的股权/股份事宜与其他方进行磋商,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及同等出售条件的前提下,出让方应将标的股权/股份转让给协议其他方(如其他各方均要求受让,可按各自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其他方指定的第三方。(5)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来看,其有效期至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与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晚时点,一致行动安排在精选层挂牌后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且有效存在的。因此,发行人11名实际控制人稳定,不存在潜在的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二)案例简析
由案例看,审核机构对于一致行动人的关注核心是“一致行动”关系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稳定性,但是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侧重点会略有不同,如:对于存在亲属关系的一致行动人,更加关注稳定性;对于不存在亲属关系的一致行动人,除了稳定性外,还格外关注合理性。
三、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一致行动”的核查要点相关案例及分析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部分案例,针对有关“一致行动”,对拟挂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核查要点如下:
1、各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系
除一致行动外,需核查确认各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亲属等关联关系、股份代持、特殊投资约定或其他利益安排,如存在,需判断是否会因此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一致行动”的真实性
需核查确认各一致行动人之间形成“一致行动”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实施流程、一致行动人的选择依据及范围、一致行动协议是否为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行动人共同拥有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情况。
3、“一致行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充分性
(1)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司章程、协议安排、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判断认定一致行动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充分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若实际控制人在绝对持股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需核查其原因,并判断合理性。
4、“一致行动”的稳定性
认定一致行动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出发点是保持报告期内股权结构相对稳定。
(1)根据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和限售安排、减持计划等判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能否在最近两年且在精选层挂牌后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且有效存在,若上述人员进行减持,将如何保持各方仍全面履行一致行动义务。
必要时,可要求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人员任命等实际运作情况,判断认定“一致行动”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
(3)根据发行前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治理机制,以及采取的稳定控制权的有效措施,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能对公司实现持续控制,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潜在的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4)核查一致行动协议中有关股份锁定安排、意见分歧解决机制、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机制、退出管理团队、职务调整或发生其他变动时的约定或安排等条款是否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5)核查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代持、质押、冻结等影响公司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5、一致行动协议的执行情况
(1)核查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一致行动人退出情形、协议终止情形等,并判断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
(2)核查一致行动相关安排是否已写入公司章程。
(3)根据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实际决策等情况判断各一致行动人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是否与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况。
6、各一致行动人规避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的情况
根据一致行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企业等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