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适用案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3-03-01 作者: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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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今已逾11年,作为成文法国家,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鼓励参考适用指导性案例,对弥补法律漏洞,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发挥独特而重要作用。当然,如果对司法实践中案例适用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则能够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以下从律师实务角度谈谈司法实践中案例适用存在的问题、影响、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案例适用存在的问题、影响及原因。

从律师所办理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有的民事案件不考虑本院同类型判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方面均与其本院判例完全相反。

如去年本人代理的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交警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只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确定赔偿比例的依据,不能直接作出认定该三轮电动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的判定,认定涉案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以黑色字体特别注明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保险免责条款,受案法院此前数月已经在同类型案件中认定同一个保险人已经对免责事由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但该案承办法官却认为保险人在该案中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为什么承办法官无视其本院案例?因为原告方庭审时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份多年前外省基层法院作出的同类型案例材料,承办法官高度认可完全接受类案观点,故对该案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作出一致处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8万元。但时过境迁,承办人没有注意到本地区早在两年前已发表电动车管理办法,将案涉电动车列为机动车管理。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代理人将电动车管理办法、类案判决书作为二审证据,最后二审采纳全部证据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有的行政案件对代理人提交的案例不进行任何说明。如某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纠纷案,原告代理人提交了一个外省类似案例给承办法官参考,但最后判决书中对该案例未做任何说明,既没有说引用,也没有说不引用。

(3)有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先后办理的两个案情基本相同的故意伤害案,两案起因相同、伤害结果都是轻伤二级、都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认为两案应当作出相同判决,并提交了前一个案例作为参考,但承办人在判决书中未进行任何分析说理,前案免予刑事处罚,后一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8个月。

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不参考、不论述说理,甚至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和判决,不是个别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是贬损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和其他案例的引导价值,使案例的价值得不到应有发挥和体现;

二是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案件,扰乱社会大众对法律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感受和认识,降低法律和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案例进行参考和论述说理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来自多方面:

一是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认识不足,存在轻视甚至排斥倾向;

二是对参考案例还不适用,更习惯于直接参照法律规定办案;

三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是否进行论述说理缺乏制度性约束和管理考核。

二、对案例适用的建议。

(1)提高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独特价值的认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体现在对典型案件、新类型案件、热点难点案件处理过程中阐释的新颖观点、特色方式方法,弥补了法律漏洞和法律规定不足,从而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2)建议在个案中对案例是否适用进行分析说理列为一项管理考核指标,对案件承办人进行硬性约束,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未进行论述说理的予以发回重审。避免案件承办人对是否采用案例的随意性,提高既有案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采用率,发挥指导性案例对个案的指导作用,将“应当采用”的规定落到实处。

(3)建议对指导性案例适用数量、比例、类型等进行评分考核,引导鼓励承办人积极适用指导性案例,进一步丰富个案说理,扩大案例适用范围。

(4)建议定期召开案例适用研讨会、座谈会,交流、总结案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改进和完善办法,促进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注:司法适用案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杨洪律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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