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视角|商业特许经营——“加盟时代”下的创业vs.扩张
2025-01-26 作者:李晓松 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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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世界已进入“加盟时代”,从餐饮行业到美容美发,从健身房到高铁站按摩椅,从便利店到快递驿站,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皆可加盟。根据虎嗅统计,2023年一年间,蜜雪冰城门店数量从2.5万家增长到3.2万家,塔斯汀汉堡从3000多家到6000多家……全民创业思潮下“品牌”在急剧扩张,创业VS扩张,实则是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一体两面,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加盟时代”中“规定动作”,两者何以在法律框架下合规运营,值得关注。

一、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诞生于美国,1863年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首先运用特许经营方式建立营销网络,1960年,麦当劳正是凭借加盟制度,将门店数量从200多家发展到3000多家,从而奠定了全球快餐霸主的地位。上世纪80年代,特许经营模式进入中国,早期的国际特许经营品牌因其具有成熟的可复制的经营模式,建立起了良好的商业形象。我国本土特许经营品牌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据商务部截止到2024年12月9日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备案特许人共计12756家,大部分从事餐饮、零售、居民服务行业,加盟店小于10家的占备案企业的近80%,也即小型特许人占了绝大多数,无论是发展规模、发展历史还是发展潜力均处于摸索起步阶段,经营存在一些混乱。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项下,被特许人通过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获得其经营资源、经营方法等,快速开展自己的经营事业,特许人则通过品牌授权、收取特许费实现了扩张。

二、 特许人

特许人即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的一方。

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特许人需具备以下要求:

1. 具备企业属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

2.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所谓“两店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当然无效。

3. 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特许人未办理备案的,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除前述要求外,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设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下述十二类信息:1.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2.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3.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4.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5.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6.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7.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8.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9. 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10.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人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1.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12.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光是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判断的参考依据,也是后续规避特许人被认定为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有力证据,因此,特许人应重视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三、 被特许人

被特许人作为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另一方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实质是投资人,认定某个品牌并投入资金谋求收益。一般而言,为了“搭便车”,被特许人具有较低的议价能力,同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掌握程度、商业运营能力上存在的不平等导致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被特许人应充分认识并享有相关的权利。

1. 信息披露请求权

如前所述,特许人应在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十二类重要信息保证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从而进行商业判断,因此,在特许人未及时、完整履行前述义务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应行使信息披露请求权,要求特许人披露信息,减少信息差带来的商业误判。

2. 指导帮助请求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被特许人有权要求特许人持续为其提供经营指导。

3. 单方解除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正是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被特许人可能由于缺乏经营经验或受到引诱而盲目加盟,条例要求双方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明确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及时退出加盟、避免更大损失。

四、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除了合同常规条款外,应着重关注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等实质性条款。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被特许人只能整体接受或放弃。

五、 结 语

“加盟时代”下,人人都想成为创业者。被特许人一般是中产或小生意人,积攒原始资金后想要投资获取更大收益,实现创业暴富,虽然加盟品牌相较于自己开店创业更易上手,但投资就意味着风险,为减少投资损失,建议被特许人在充分尽调后再“下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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