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必知:请查收这份消费者权益清单
2024-03-14 作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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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时代浪潮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每年的3月15日被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提醒全球消费者要关注并捍卫自身的权益。这一特别的日子源自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 1962 年提出的消费者四大权利:选择权、知情权、被倾听权和公平对待权。这些权利奠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石,引发了全球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雍文张宇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消费者权益清单,旨在帮助大家在日常购物中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安全保障权


《消保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若因产品或服务的缺陷而受到伤害,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赔偿,还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全面知情权


根据《消保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可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三、自主选择权


《消保法》第九条保障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强迫销售均属违法,消费者的选择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四、公平交易权


《消保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不得利用市场地位设置不合理的交易障碍或进行价格欺诈。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保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除经济赔偿外,消费者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六、结社组织权与集体维权权


《消保法》第十二条赋予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通过联合,能以集体的力量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七、获取消费知识权


《消保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消费者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张律师认为,增强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预防消费风险的关键步骤。


八、人格尊严尊重权


《消保法》第十四条强调了尊重消费者个人尊严和民族风俗的重要性。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留意尊重每一位消费者的个人习惯和信仰。


九、个人信息保护权


依据《消保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严格保护。任何非法获取或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数字化时代,这一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十、监督参与权


《消保法》第十五条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不公平或欺诈行为发声,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与到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中。


十一、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符合条件时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这一权利确保了线上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可安心决定是否保留商品。


十二、投诉申诉权


《消保法》第三十九条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诉和申诉途径。张律师指出,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寻求快速救济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张律师希望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解读,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实际生活中勇于维护和行使这些权利。同时我们也呼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立法、建立行业标准、提升消费者教育,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健康的消费环境,让每一次消费都成为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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