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特辑|食品安全“假一赔十”标准之法律分析
2024-03-15 作者:黄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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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超市主营销售预包装小吃食品。某日,张某到A超市购买500元的小吃。之后,张以该小吃包装缺少生产日期为由,将A超市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还购买款500元并按十倍标准赔偿5000元。A超市经过调查得知,张某在本案管辖地法院就有数十起食品安全的诉讼。


诉讼中,A超市抗辩:1. 其销售的小吃符合安全标准,食用后不会对人体产生损害;2. 该小吃系速食食品,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系包装瑕疵,不会对消费者购买该食品产生误导;3. 张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不能享受“假一赔十”的权利。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食品安全“假一赔十”的标准有三


1. 案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该标准既包括食用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即食品的生产资质、用料、生产工艺、保质水平等,也包括包装意义上的安全,即包装食品上应当包含必要的信息,如名称、原料、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此,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人身权,也要保护消费者对所购食品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案涉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该标准既包括食用不合格的产品后导致消费者身体遭到的伤害,也包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并不以身体已经遭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只要消费者能够初步证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造成人体损害,生产销售方不能举示证据反驳的,消费者仍然能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包装瑕疵的免责情况

虽然生产者、销售者的食品包装缺少部分信息,或者对某些信息进行夸张或者模糊的描述,但若该信息并非关键信息,也并不足以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则生产者、销售者不会因此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二、“知假买假”是否享有获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虽然“知假买假”或者说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诚实信用,但在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发展中,仍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产生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维护其他消费者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不应当仅因其身份而否定其主张权利的资格。“知假买假”是否能够获赔,还是应当以具体案情,以是否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作为根本的认定标准。


最终,本案法院认为,A超市因包装上缺乏关键信息,属于不合法的食品,张某虽然是多次起诉主张食品安全赔偿,但本案中其一次性购买500元的小吃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判决A超市退还张某500元并赔偿5000元。


律师提醒


在此,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购买票据。发现食品存在食用或者包装上的问题,可以及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同时,律师也提醒生产者、销售者:切不可贪图一时的便利而忽视食品安全。尤其是在生产食品的资质和包装上,不要因为对自身的生产能力具备信心,而忽视在申请相应的生产许可或未在在包装上遗漏必要的食品信息,从而导致自身生产、销售的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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