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特辑|以专业保障消费者权益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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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为迎接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雍文北京、天津、重庆、郑州、萍乡等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为所内同仁、客户和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升民众的消费者权益意识,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民众普法


3月14日,雍文北京办公室张宇律师整理了《消费者权益清单》,旨在帮助民众在日常购物中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一天,雍文天津办公室王浩林律师深入社区,联合天津市津南区委宣传部,在双林街福禧社区开展了“诚信3.15”主题讲座。讲座从“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经典案例分析”两个方面,为百姓遇到什么情况需要维权、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又该如何进行维权等进行了细致地、深入浅出地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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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普法活动不仅增强了居民们的法律意识,也让他们感受到了社区的关爱和温暖。王律师在互动环节也一一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的居民耐心细致地解答疑问,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雍文将持续以人民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服务为民走基层”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等公益事业,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二、专业研讨


3月15日,雍文北京、天津、重庆、郑州、萍乡等办公室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围绕消费者权益开展普法宣传和案例交流会,从“职业打假”、监管等角度,通过具体案例提醒每位同仁作为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为律师将来遇到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并深入探讨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如何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雍文所主任李晓松律师、管委会合伙人梁丽霞律师、靳祥钰律师、李强律师等出席会议。李主任开场致辞,提醒参会律师作为消费者,也应具备消费者权益意识,同时强调了律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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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文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李海英律师就曾代理的职业打假相关案例做分享。李律师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中被欺诈,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不大。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巜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李律师分享第二条对于惩罚性赔偿限定在生活消费范围,是该征求意见稿中最主要亮点之一。同时,第十三条关于恶意索赔规定了受侵害人的赔偿权;第十四条关于存在“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前述条款有效遏制“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


雍文重庆办公室执行主任李君律师表示非常赞同李律师的观点。并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分享以下之前遇到的职业打假人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系列案例,供大家讨论。


2019年,重庆70余户销售编织袋、圆珠笔、小玩具等的小商贩,因商品上印有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卡通图片,被诉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职业打假人团队提出诉讼请求:1. 停止侵权;2. 赔偿损失2万元+;3. 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费用1万元+;4.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虽然,小商贩确实销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但不可忽视这些问题:1. 主观上:小贩大多不知该商品侵权;2. 客观上:他们不具备识别判断商品是否侵权的能力;3. 侵权行为与情节上:他们销售的侵权商品大多极其廉价且获利菲薄。如令之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显然不当。


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均明确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善意免赔偿之责,即销售不知是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商品,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进货渠道),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只是赔偿责任,停止侵权/不再销售还是要承担的)!但是,著作权法中并未明文规定。


因此,该职业打假人团队在全国多地提起数百起侵犯著作权诉讼。被诉商家即使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诉讼请求仍得到法院支持,销售商贩均承担了大额赔偿责任。


被诉小贩向“天天630”记者求助。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本律师有幸接受630记者咨询,并为该系列案件提供了无偿法律援助。我们认为,在著作权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即过错系赔偿责任承担的一般前提,小贩如能提供合法来源,便不必再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法院受理后,不囿于各地既往案例,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公平公正地进行了处理。判决结果分为两类:(1)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的: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判决停止侵权/销售;(2)不能提供的:适用较低赔偿方式,判决2000元以下赔偿。


鉴于与李律师的分享都属于针对执业打假人以及十倍赔偿相关的案例,雍文重庆办公室黄瑾辉律师针对其代理的个案中特殊的部分做分享。


我们的当事人在销售干海参时遭遇索赔,对方的理由是销售的干海参未在包装上注明名称、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我们在代理过程中,经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确认干海参属于初级农产品而非食品,不受《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包装规定的约束,因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案例,则是当事人在线上销售封装的扣肉等熟食,对方在线上购买后,同样以该熟食未在包装上注明关键信息为由索赔,最终法院认定袋装熟食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关键信息,以此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这两起案件的关键点都在于,诉争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食品”,是否要求这些商品要按照“食品”的标准标注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关键点还是在于销售的商品在没有标注信息时,是否会影响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购买欲望,是否影响消费者正常食用、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说,我们通常也都建议在无法明确区分销售的是不是必须要在包装上注明信息的商品时,也都尽可能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标注,避免遭受恶意索赔。


雍文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刘伟律师从监管角度做案例分享,以供讨论。2023年8月,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了购物小票、产品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后,经过调查,超市内无相关批次产品的进货记录、并且小票与超市名称不符,因此,不予立案。消费者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对本案进行了法制审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在消费者维权时,在无法判断是否为职业打假的情况下,监管机关应首先保证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直畅通,才能更好地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


会末讨论环节,参会律师纷纷发表看法。3.15消费者权益日分享会在讨论声中拉下帷幕,但如何用法律专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话题却化为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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