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专访|李君律师受央广总台英语环球节目中心CGTN之邀谈《第二十条》
2024-03-26 作者: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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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期电影《第二十条》热映,让普通百姓对围绕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条款有了一些直观的理解,也引发了广泛讨论。在现实中,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如山东于欢案、涞源反杀案、昆山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总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往往成为最大争议点。1997年,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正当防卫制度,但相当一段时期因为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传统司法理念影响等原因成为“沉睡条款”。随着近几年“沉睡条款”被激活,正当防卫案件中一些当事人的生活回归正轨,也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逐渐走向大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诚意。


在此背景下,雍文重庆办公室执行主任李君律师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英语环球节目中心CGTN的邀请,就《第二十条》发表看法。本文刊载李律师的部分观点(报道原文请见文末CGTN官网链接)。


一、刑法中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否对山东于欢案、昆山反杀案这类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审理,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还有哪些因素推动了案件处理?(如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度提高,是否影响了司法实践和判决)这些案件的处理,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1. 实质性影响


针对您的第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是的,刑法第20条对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等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确实产生了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实质性的。


(1)比如: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无期到5年有期,显然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在二审改判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再如: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昆山“龙哥”驾驶宝马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龙哥”持刀砍伤于海明,在继续追砍中,长刀不慎落地。于海明拾刀反杀。9月1日(五天后)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公布本案警方执法现场视频及相关图片资料。而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正是刑法第二十条。


2. 社会舆情


针对您的第二个问题:还有哪些因素推动了案件处理? 


我的回答是:除了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第20条处理案件外,确实还有其他因素推动了案件处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舆情,即:社会对此类正当防卫案件的广泛关注,影响了司法实践和判决;而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最终促成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了刑法第20条的华丽转身。


(1)于欢案:全民法治共享的良好开端 


于欢案因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迅速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因有悖正常的人伦情理,未考虑当面辱母导致为人之子的巨大精神痛苦,而无法得到公众认同。公众本着最朴素的正义,几乎一边倒地同情于欢,同时对二审判决给予了非常高的期待。


基于此,司法机关以审慎态度对待:山东高院对二审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同步向社会公开庭审实况。一则,通过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二则,把案件放在社会聚光灯下,接受舆论监督。事实证明,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之下,司法人员更为审慎、民众更为理性客观,二审判决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


于欢案也被认为是激活了正当防卫这一沉睡条款,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被誉为“正当防卫第一案”。2020年9月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该案成为最高院关于正当防卫的唯一指导性案例。2022年,首部由最高院全程指导,由靳东、成毅等主演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将于欢案搬上屏幕。


(2)昆山案:举国关注,舆论沸腾


2018年的昆山案以更快的速度引发了举国关注、舆论沸腾。网民、媒体、法律人都积极参与讨论。强烈的代入感和同理心使整个舆论,呈现一边倒支持于海明(防卫者)的态势。


司法机关再次及时以审慎态度对待:最高检立即指导江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5天后,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昆山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3. 中国法治的进步


针对您的第三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是的,这些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反映了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也推动了中国法治的继续进步。(见如下进程)


2017于欢案唤醒了正当防卫“沉睡条款”;

2018昆山案激发了更为广泛的全民讨论与关注;

2020年8月28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指导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3日,最高院发布7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系列案件的公正处理、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完善了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同时,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好的法治引领意义,对社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二、在实际情况中,正当防卫存在一个问题,即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020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具体适用,唤醒了“沉睡条款”。虽然政策上有细化,但现实中会出现哪些情况,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如现场没有监控和证人,证据不足/找到证据的时间限制/防卫人在对方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等)面对复杂的正当防卫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进行哪些工作,可以尽力促进案件公平公正处理?还有哪些改进空间?


1. 影响判断的情况


如您所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在实务中的确不易把握。虽然,2020年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进行了细化,但现实中仍存在影响案件性质判断的诸多因素


(1)错误的司法理念


“死者为大”“倒地为赢”“谁死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唯结果论”。有些办案人员,对出现伤害或死亡结果的案件,只关注暴力升级时的“时间点”,就容易得出一个互殴、伤害或杀人的结论。但查清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打人,起因是什么?起因谁对谁错?在此过程中,谁激化了矛盾?如果看整个事件发展的“时间线”,双方整体是非对错的“关系面”,可能结论就有所不同。


“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司法懒政惯性。


“谁闹谁有理”,为避免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亲属的信访压力,而不讲前因后果、不问是非曲直,一味求稳维和,缺乏司法担当的精神。


(2)局外人、理性人甚至上帝视角


在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中,一些办案人员习惯于事后诸葛、以局外人视角,带着高倍显微镜,拿着客观精确的标尺,进行理性观察、冷静分析。如《第二十条》中,公交司机因见义勇为打伤歹徒被判服刑,检察官韩明为打消其上访念头,拿出现场录像分析:公交司机出手相助、被歹徒围殴“现在就是互殴”,公交司机持灭火器砸歹徒“现在就是你故意伤害”……这样无疑很难捕捉到当事人潜藏于内心的真实行为动机、主观目的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会丧失洞察案件中人情的最佳视角。


2. 改进空间


(1)司法理念: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依法认定,敢于担当。要立足案件实际,属于正当防卫或有防卫情节的就要依法认定,同时要做好相关方的矛盾化解工作。要综合全案作整体价值判断,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2)评判标准:普通人现场视角


办案人员应转变理念,用“如我在诉”的思路,把自己代入现场,代入不同当事人角色,再现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得出初步结论,再用复杂、精细的法律技术规则去验证自己的结论。对任何一个案件必须综合起因、过程及行为人一贯表现等综合判断。


3. 需做工作


(1)正确适用法律


如何正确适用刑法20条这短短3款91字的抽象法条?正当防卫作为免责条款,其适用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五大要件。其中,最难把握的是时间条件、限度条件,以及第3款特殊防卫的认定。下面仅以时间条件为例说明。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防卫人的实施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不受正当防卫保护。


但是,侵害与正当防卫行为发生当时,事实演变处于混乱、难以全面精确预测状态,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恐慌、紧张、急迫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比如您刚才问题中提到的防卫人在对方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我们就需要按此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按普通人现场视角判断侵害是否结束。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们就该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防卫人在侵害人走出院落上车时,持剪刀捅刺10余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人称其捅刺的目的在于制止侵害人上车拿刀实施更大伤害,在防卫人看来该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而检察官吕玲玲坚持追问、查找车上是否有刀、刀在何处,即是为印证防卫人之陈述。


(2)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证据,是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事实基础。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当然,即便如此,仍然存在缺乏证据(如无人证、物证、监控等视听资料)、证据灭失(大雨的极端天气毁坏证据)等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司法人员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即防卫人)的角度去处理案件。


三、在您的职业生涯中,是否有遇到具有挑战性的正当防卫案件?如果有,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如何?


有,这是我执业生涯中比较遗憾的案件。


多年前某日深夜,我的当事人与女友等人外出,遭遇女友前男友(受害人)的反复无礼纠缠。我的当事人一行驾车躲避,受害人不依不饶,与同伴驾车追赶、冲撞、逼停。受害人下车后,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辱骂,并持水果刀追打(持刀环节无证据)。我的当事人于黑暗慌乱中夺取水果刀,实施了本能的、被动的防卫(夺刀环节无证据),致受害人腹部脏器受伤,送至医院未得及时救治,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是水果刀的原始持有人?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按照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在检方,如不能证明系被告人所有,则应本作疑罪从无之精神,作出对被告人有利之判决。但一审法院做了相反认定,并未采信我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之辩护意见,判处我的当事人无期徒刑。


二审中,我的当事人基于对死者的愧疚,自动撤回了上诉。虽然二审法官和我均认为一审判决有待商榷,也只能对此表示尊重。


四、电影《第二十条》围绕“正当防卫”法条背后的公理人情展开,有网友认为,“法律本身也是人定的有局限性,之所以认为电影还是偏理想主义了,是因为现实环境中可能无法如此理想。但这也是这部电影的意义,对社会有正向引导,促进普法,改进现有的法律环境。这个世界需要一些正义感和理想主义,推进的人多了,理想就变成现实了”。作为业内人士,您如何看待这个评论?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看,电影中有没有比较突出的和不大符合现实的情况?


本质上,我既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又是一个乐观主义者,所以我同意网友的观点。而且,从现实主义视角,电影描述的并不是理想,而是真实存在的、有统计数据支撑的现实:我国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就是这样被一个个平凡的司法人员、一个个普通个案推动完善的。


当然,从法律人的角度,我认为电影中还是有一些情节不太符合现实,比如:检察官去现场周围走访调查时,遭遇小卖部店主勒索。在我9年刑警生涯中,10余年的律师执业中,我并未经历或听闻此种情形。现实中,即使不愿作证的沉默民众,大多不过是胆小怯懦而已。


五、对于影片,罗翔老师近日在直播中说,他走向公共普法的道路,很大程度是因为第20条的缘故。您如何看待公共普法的意义和现阶段在中国的进展?


人治之国:以人治国,法不可知。如《春秋》有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唐人注疏曰:“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


法治之国:依法治国,普法先行。学法、知法,方能守法。公共普法的意义在于: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自觉遵守法律、捍卫自身权利、维护公共秩序;激发民众对公权力的参与和监督,使立法、执法、司法更加贴近民意、符合民情。


现阶段,在政府的强力主导下,网络的飞速加持下,法律人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公共普法的成绩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当然,还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比如普法形式太过单一、专业、严肃,若形式多样、活泼有趣些,效果更好。如罗翔老师的“法外狂徒张三”系列短视频、《底线》法治电视剧、《第二十条》电影等形式就很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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