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条件(如供货完成、工程完工、竣工验收等)成就才支付混凝土货款。在房地产、建筑行业蓬勃发展时期,合同约定这种付款方式买方大多能履行,但目前情况下,中途停工的工程很多,在政府监管下慢悠悠施工的工程也不少,已远超混凝土卖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因项目停摆、混凝土买方被传信用危殆、摇摇欲坠等原因,有的混凝土企业想立即提起诉讼主张货款,又担心付款期限未到达、付款条件未成就,不被法院支持。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混凝土货款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债务,即本文所讨论的混凝土货款债权能否加速到期,如何加速到期。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遵照履行,法院一般不支持突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条件,否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债权加速到期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被法院支持。本文从混凝土企业(卖方)角度,探讨混凝土债权加速到期途径,对于混凝土企业如何实现债权加速到期目标提出具体建议。
一、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可以直接约定债权加速到期条款,也可以通过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实现债权加速到期目标
按照民事行为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加速到期,或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均有效。这两类条款都可以实现混凝土货款债权加速到期目标。
(1)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债权加速到期条款。如“买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卖方有权停止供货,且买方应在卖方书面函告停止供货之日起 N 日内付清已发生的全部价款。”或“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非因卖方原因中途停工或买方停用卖方混凝土时,买方应自停用卖方混凝土之日起 N 日内付清已发生的全部价款。”更严谨一些,合同还可约定买方在 N 日内不通知卖方供应混凝土,或买方连续 N 日采购卖方混凝土少于 N 方即视为工程停工。实践中买方逾期付款比工程停工烂尾更为常见,所以前一种债权加速到期的约定对于混凝土企业更为有用。
(2)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卖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如“买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 N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买方应在卖方书面函告合同解除之日起 N 日内付清已发生的全部价款。”或“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非因卖方原因中途停工或买方停用卖方混凝土超过 N 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买方应在卖方书面函告合同解除之日起 N 日内付清已发生的全部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是主张全部货款债权加速到期的曲线救国方式,实践中买方逾期付款、项目停工、买方单方停用卖方混凝土往往是卖方担忧收不到混凝土货款从而主张债权加速到期的起因,故此类约定与以上第(1)条约定的效果不分伯仲。
二、还款协议中必须约定债权加速到期条款
无论是买卖双方经协商就混凝土价款支付金额、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还是买方单方面作出的还款承诺(计划),甚至是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混凝土企业都必须要求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加速(立即)到期。如 :“买方如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卖方有权就剩余未还款及利息(以 ** 为基数,从 * 年 * 月 *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按照 ** 标准计算)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买方如任何一期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全部剩余未还款项立即到期,卖方有权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买卖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买方作出的还款承诺(计划),后果写“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诉讼中的调解协议,即已经提起了诉讼,后果写“申请执行”。以上两种约定的含义相同,只是表述方式不同,且不但解决债权加速到期问题,还解决了买方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和争议解决方式问题,混凝土企业可根据需求选用。
还款协议是买卖双方对于原合同支付条款达成了新的意思表示,加入债权加速到期条款后,虽然买方可分期付款,但买方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卖方都可以立即起诉,实现债权加速到期目标,而不必等到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再起诉。
三、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债权加速到期或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混凝土货款债权亦可加速到期
混凝土企业在买卖合同中做好债权加速到期、卖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约定当然是理想状态,但在目前市场环境中也较难实现。即便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混凝土企业也可以通过以下 3 种方式实现混凝土货款债权加速到期目标 :
(1)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存在不能支付货款的风险,可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如买方不能提供担保,卖方可主张债权立即到期或加速到期,买方应支付已发生的全部货款。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号)第 17 条称,“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对于买方是否存在不能支付货款的风险,人民法院不是仅依据卖方的主观判断,还要审查卖方提交的证据。而且,在程序方面,在主张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前,卖方还应发函催告买方提供担保。买方不能提供担保,卖方可起诉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实现债权加速到期目标。
(2)合同签订生效后,有可依法解除合同情形,卖方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已发生的全部价款。合同解除的依据,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前文第 1 节第(2)条],无约定的按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至少其中第(三)项是混凝土企业常常遇到的情形,如果买方逾期支付大部分货款,卖方可以依据该项规定解除合同,并主张立即支付全部已发生价款。在程序方面,混凝土企业在依此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注意“催告”,给予买方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
(3)卖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买方不能提供担保,卖方可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已发生的全部价款。
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列举的适用不安抗辩权情形包括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文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号)第 17 条规定,可以看做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经验总结。实践中虽然没有第 17 条所罗列的具体证据,但确实存在法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卖方仍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实现债权加速到期目标。
四、重中之重,混凝土企业不应在合同中约定放弃权利、限制权利
笔者观察到,随着混凝土业务竞争愈来愈激烈,大多数买方都制定了对已有利的合同文本要求卖方签订。有些买方合同文本约定,卖方即便延迟付款,买方必须继续供应混凝土,不得停供、不得解除合同。还有的买方合同文本约定,办理总结算前,买方不得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等等。这些条款是混凝土买方被多次诉讼后,将“经验教训”落实在合同文本中。这些卖方权利放弃或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尚待司法实践检验,且应一事一议,此处不能一言以蔽之。至少在签订合同时,混凝土企业应重点关注的,不仅是买方的结算条件和付款期限,还应包括卖方放弃权利或对卖方权利进行限制相关条款,即便不能修改,也应在履行过程中妥善应对。
综上所述,关于混凝土货款债权加速到期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只要在合同中未约定放弃自己的权利,混凝土企业的大多数债权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