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医嘉易医药大健康|“医养结合”康养机构主体资格合规法律分析
2025-04-28 作者:李丽
分享到:

“这么近,那么美,养老到河北”。2024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发布的《河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京津养老项目向河北延伸布局,助力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叫响“这么近,那么美,养老到河北”品牌。2025年3月26日,河北省卫健委、民政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角度,助力“医养结合”为特色的康养产业战略布局在河北省有序开展。

据笔者观察,目前大多数打出“医养结合”牌的机构,其本质还是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来说,是以具备提供便捷医护服务支持为特色,以为老年人创造健康老年生活为目标的养老服务机构。无论是医(疗)还是养(老)都是法律法规强监管行业,一个“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首先考虑如何解决“医”和“养”的主体资格问题,主体合规才能开展经营。

一、养老机构应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方能开展营业

养老机构必然具有以上三种证书之一,这是养老机构的“身份证”。

1. 民办非企业型的养老机构,应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应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的出资性质是捐赠,出资份额不得向其他人转让,此类养老机构取得的利润也不得向出资人分配,终止时机构的剩余财产,可继续用于公益目的或由主管机构主持转给其他公益性质法人。出资人可以领取工资但不得变相分配利润。由于政府对于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在建设补贴、床位补贴、税费减免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众多养老机构选择此种主体形式。

2. 企业型养老机构,应领取《营业执照》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展营业。近年来新进入康养领域的养老机构,很多采用此种模式。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逐步深入人心。根据2024年《河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且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改建、租赁的建设方式和核定床位数量,分别给予每床8000元、3500元、15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最多不超过200张床位。对连锁运营5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锁运营10家以上、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文件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直接补助措施并未区分受益主体是非企业还是企业法人。而且在2024年《河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出的“创新金融领域服务、助力地产行业转型、支持闲置商业等场所转型、丰富养老金融产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行动落地实施、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等政策,强调在政府引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效能。企业型养老机构只要依法合规,权责明确,运营更为灵活高效。

3.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应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领域占据重要位置,起到重要作用。前述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和近年兴起的企业型养老机构,都是在老龄化社会对养老服务需求与事业单位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能力之间有较大缺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在树立服务标准、完善法律政策、履行政府对于特殊人群养老保障责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可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实现“医养”目标

1.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是“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中“医”的理想模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规定,“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设置申请获得批准后,医疗机构还必须在设置批准机构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执业;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明确要求对于以“医养结合”为特色的养老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河北省卫健委、民政厅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想打“医养结合”的牌,必须打通“医”这一关。

2. 养老机构可通过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模式,实现“医养”特色服务

对于暂不具备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能力的养老机构来说,与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也是实现“医养”特色服务目标的合法路径。

根据《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和《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后,可与养老机构签约,在其自身诊疗科目范围内从事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或中医服务等上门医疗服务。按文件精神,重点支持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将医疗服务由医疗卫生机构内延伸至居家范围,当然也包括延伸至养老机构。养老机构通过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落实“医养”特色服务不难。

近年来已有众多投资主体对“医养结合”康养事业进行初步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笔者建议康养机构及时响应政府提出的产业鼓励政策,密切关注卫健委对“医”的支持管理措施,搭好合法合规法律框架,奠定发展的坚实基础。

相关律师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打开页面后,点击右上角的三点,即可分享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