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百色发生了一个非常令人震惊且悲伤的热点事件。某中学教师唐某,被举报长期性侵学生符某。符某于2017年以全县初中毕业考试第一名的成绩升入了该中学。而在2017-2020三年高中期间,唐某作为班主任兼物理老师对符某进行了长期的性侵害、性勒索,甚至故意营造师生恋的假象。符某因此身患抑郁,并放弃2020年的高考。此后,她以极大毅力,经过复读,以全县理科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升入重点大学。然而,不幸的是,大学期间的符某并未走出抑郁,她不堪精神重负,多次轻生,于2025年1月17日自杀身亡。这个天才少女以此种极端的、自我毁灭的方式,向世界发出控诉!事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涉案的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举报内容的相当部分,据说已经被核实。
其实,这样的事件并不鲜见。我国台湾地区青年女作家林奕含曾经写过一部自传体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小说披露了未成年少女房思琪,被补习班的老师李国华长期性侵。林奕含成年之后,饱受重度抑郁的困扰,在完成此作品、甚至有了美满婚姻之后,她仍然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了这个世界。林奕含曾在书中控诉:“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就是房思琪式的强暴!”
但,美丽的房思琪走了!美丽的符某走了!这样的事件,是否应该引发我们的深思?
一、定罪量刑
事件发生后,网友们很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唐某将如何被定罪量刑?
(一)定罪:唐某犯了什么罪?
1. 强奸罪?
在大多数网友看来,唐某涉嫌强奸罪无疑。那么,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还需要从证据上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采取的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此外,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情形,无论幼女是否同意,皆以强奸论。在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即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违背其意志,都构成强奸。
本案中,符某升入高中后遇到唐某,二者的性行为发生于高中时期。这一时期,符某已经年满14周岁,不适用奸淫幼女条款。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考问: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符某的意志?虽然符某不幸离开了人世,但我们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比如唐某的供述、二人之间的大量聊天记录、符某的日记,还包括其他一些同学朋友教师等通过一些渠道间接知晓的案件事实。另外,即使暴力、胁迫的方式不明显,还可以考察“其他手段”,比如说利用师生关系压迫。学生通常对老师带有膜拜,对老师提出的要求,不懂拒绝,甚至不敢拒绝。所以,在本案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该从师生这一特殊关系上去考量。我认为,认定为强奸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2.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1年,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专门打击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认为不宜采用此罪名,理由如下:
(1)法不溯及既往
该罪名颁布于2021年,本案罪行发生于2017-2020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
(2)受害人意志的判定
法律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其适用的是年满14周岁、受罪犯监护教育的受害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也就是说,该罪名不以违背受害人意志为构成要件。
而本案,我们通过师生特殊关系,是可以认定唐某以“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因此,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也有违案件基本事实。
(3)量刑不同
强奸罪的量刑为:3-10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量刑要大大轻于强奸罪。
(4)从一重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即强奸罪处罚。
【小结】
综上,我认为,唐某构成了强奸罪。
(二)量刑:唐某应受何种处罚?
如果根据证据,司法机关认定唐某强奸罪名成立,应当如何量刑呢?
强奸罪有两档量刑规定:
第一档,3-10年有期徒刑
第二档,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很多网友义愤填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施以极刑。那么,唐某是否具备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第二档刑的情形呢?
1. 应适用第二档刑
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第二档刑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认为,唐某至少具有下列两个从重情节:
(1)情节恶劣
唐某在高中三年,对符某实施了长期性侵。强奸一人多次,即是“情节恶劣”的一种表现。
(2)造成严重后果
唐某的行为导致符某重度抑郁、多次轻生,最后自杀,极为严重后果。
(3)强奸多人?
唐某是否对其他人有强奸行为,如果有,则具备了“强奸多人”的情节。当然,这需要公安机关扩大调查、取证。
2. 量刑预判
我非常理解网友们的愤怒,我也怀着同样的心情。但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其他受害人,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小。判处无期、有期徒刑15年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本律师的此种推测、预判,仅仅以网络获知的内容为依据,并非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二、事先预防
除了定罪量刑之外,我们应该关注一些更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这样的恶性事件为何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我认为,对这类事件,我们更多的是预防,而非惩处!因为,惩处时,悲剧已然发生,造成的伤害不可逆转。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把工作做到前面呢?所以,我们更多地,要从预防的角度,在如下方面做一些事情。
(一)加强学生性教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性教育时间,应大大提前,应提前到幼儿阶段,不要等到高中、甚至大学才开始做这样的工作。性教育,从幼儿就应该抓起。学校、家长,都是性教育的责任主体。性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确定。
(二)防止教师暴行
我们不应过于强调受害人如何保护自己,我们更应该强调犯罪人不能犯罪!我们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构筑防范的铁壁铜墙。
1. 建立细致的教师规范制度
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在制定教师品德、行为规范时,不应流于形式,喊假大空的口号,而应注重规范细致化、可操作性。比如规定,教师单独和学生不能同处于一个封闭空间,在办公室应开门谈话等等,尤其是异性师生之间。
2. 建立独立、完备的举报机制
学生对教师不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必通过本校、甚至不必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而是可以经由独立的机关受理、调查。
(三)加大学校责任
法律应当规定,学校作为教师的单位,因为失职、失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上的责任。如此,单位便有危机意识、责任意识,便能更多地实施对教师的监督管理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