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医嘉易医药大健康|医药企业购销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
2025-05-22 作者: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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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最多的当属购销合同,许多外企为规避风险,提供的购销合同版本多达数十页,内容十分详细。很多医药企业常常因无专业审核人员、粗心大意、相对方比较强势等原因未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核,造成发生合同纠纷时无法保障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生购销合同纠纷时,到底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医药企业购销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行业特性和司法实践。以下是核心裁判规则和要点。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1. 资质缺失导致合同无效 

若卖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范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药品管理法》第74条、75条)。  

买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同也可能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

2. 违反GSP/GMP规范的效力影响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履行的,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除非涉及药品安全性问题。

二、质量争议的裁判规则

1. 质量标准优先顺序 

合同约定 > 国家标准(《中国药典》) > 行业惯例。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退货或索赔(《民法典》第610条)。

2. 检验与异议期 

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常按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民法典》第621条)。 

药品需专业检测的,法院可能采纳第三方药检机构报告(如省级药检所)。

三、交货与付款争议

1. 逾期交货/付款的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根据合同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买方逾期付款,需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民法典》第585条、第626条)。

2.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若合同约定“买方收到终端款项后再付款”,法院可能认定为附条件条款,但需审查条款公平性(避免过度加重卖方风险)。

四、药品召回与退货

因药品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卖方需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药品管理法》第82条)。

非质量问题的退货(如滞销),需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则一般不支持单方退货。

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因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导致供货延迟,卖方需证明因果关系,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典》第590条)。

政策调整(如集采导致价格变动)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但需法院裁量。

六、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1. 买方举证责任 

主张质量问题的,需提供验收记录、药检报告等证据。

卖方主张已交货的,需提供签收单、物流凭证等。

2. 电子数据的采信 

微信、邮件等电子通讯记录可作为证据,但需证明真实性(《电子签名法》第8条)。

七、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明确化 

细化质量验收标准、异议期、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2. 资质审查 

签约前核查对方许可证照及GMP/GSP合规性。

3. 证据留存

保留交货凭证、沟通记录及质检文件。

医药购销合同纠纷的裁判注重行业特殊性,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药品管理法规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建议企业通过专业律师审查,以降低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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