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最多的当属购销合同,许多外企为规避风险,提供的购销合同版本多达数十页,内容十分详细。很多医药企业常常因无专业审核人员、粗心大意、相对方比较强势等原因未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核,造成发生合同纠纷时无法保障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生购销合同纠纷时,到底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医药企业购销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行业特性和司法实践。以下是核心裁判规则和要点。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1. 资质缺失导致合同无效
若卖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范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药品管理法》第74条、75条)。
买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同也可能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
2. 违反GSP/GMP规范的效力影响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履行的,可能被认定为违约,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除非涉及药品安全性问题。
二、质量争议的裁判规则
1. 质量标准优先顺序
合同约定 > 国家标准(《中国药典》) > 行业惯例。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退货或索赔(《民法典》第610条)。
2. 检验与异议期
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通常按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民法典》第621条)。
药品需专业检测的,法院可能采纳第三方药检机构报告(如省级药检所)。
三、交货与付款争议
1. 逾期交货/付款的责任
卖方逾期交货,买方可根据合同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买方逾期付款,需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民法典》第585条、第626条)。
2.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若合同约定“买方收到终端款项后再付款”,法院可能认定为附条件条款,但需审查条款公平性(避免过度加重卖方风险)。
四、药品召回与退货
因药品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卖方需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药品管理法》第82条)。
非质量问题的退货(如滞销),需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则一般不支持单方退货。
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因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导致供货延迟,卖方需证明因果关系,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典》第590条)。
政策调整(如集采导致价格变动)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但需法院裁量。
六、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1. 买方举证责任
主张质量问题的,需提供验收记录、药检报告等证据。
卖方主张已交货的,需提供签收单、物流凭证等。
2. 电子数据的采信
微信、邮件等电子通讯记录可作为证据,但需证明真实性(《电子签名法》第8条)。
七、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明确化
细化质量验收标准、异议期、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2. 资质审查
签约前核查对方许可证照及GMP/GSP合规性。
3. 证据留存
保留交货凭证、沟通记录及质检文件。
医药购销合同纠纷的裁判注重行业特殊性,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药品管理法规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建议企业通过专业律师审查,以降低企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