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视角|公司法领域——解读公司法下的“公积金”
2025-05-30 作者:李晓松 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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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说起“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名词,但对它们如何界定却没有特别清晰的认识,本文将从公积金的相关概念、有何作用以及实操中如何使用入手,解读公司法下的“公积金”。

一、概念梳理

公积金是公司为巩固财务基础,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按照确定比例从公司利润中或其他收入中提取出的,不作利润分配而留存于公司内部用于特定用途的储备金。

资本公积金是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所构成的储备金,如企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非营业性原因形成的。

法定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按照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的储备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是指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都属于盈余公积金。

从上述概念中可知,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是一组平行概念,两者因为资金来源不同而得以区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是一组平行概念,两者都属于盈余公积金,两者因为是否是法律强制要求提取而得以区分,五个概念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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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公积金的作用及实践运用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公积金主要作用有三种: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注册资本。

(一)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对于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并未做进一步区分,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明确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新公司法允许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可以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该条规定增加了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资金的灵活度,更有利于解决企业的经营困境。

企业留存公积金增强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且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指定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审议批准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公司管理的内部流程。

(二)扩大生产经营

设立公积金的目的就在于留存于公司加强公司财务基础实现公司长足发展,出资本公积金外,盈余公积金本来为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公积金用于公司扩大生成经营为其应有之义。

(三)转增注册资本

公积金均可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只是针对法定公积金,法律对其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做出了额度限制,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转增注册资本实质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转增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案例((2022)沪民终738号),转增注册资本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不是以公积金弥补公司的实收资本,否则即是用公司财产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有违资本充实和公司财产独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还就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了行政处罚,新公司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从事后层面放松了对企业运用资金的监管,加大了企业运用自有资金的灵活性,避免了设置过于僵化的公积金制度对企业运行造成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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