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诸多建设工程类案件,归根结底主要是由于存在欠付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本文抛开建设工程案件中存在的工期、质量、索赔与反索赔、违约金等问题,主要对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款如何确定以及司法造价鉴定中的规则与规范进行论述,旨在对建设工程类企业在合同签订、项目管理过程中规避风险,对法律同仁进行相关案件办理时提供思路。
一、 关于建设工程款计算及进行造价鉴定的依据
(一)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标准,也是法律裁量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在合同合规生效的情形下,如合同中有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进行计价。
另外,除了合同有效情形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工程款,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合同无效情形下,如质量验收合格,也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计价。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工程价款的计算主要参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而非付款条件、方式等条款,例如,合同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且工程量及单价明确,即使合同无效,仍可参照该约定计算工程款。
(二) 定额计价
定额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关于定额的划分,如按照发布及管理单位不同,可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如根据生产要素划分,可分为劳动、材料、机械消耗定额;如根据专业和费用来划分,可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水路工程定额;如按照费用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及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定额。
涉及何时采用定额计价及采用哪种定额标准,则可以是合同中有涉及到相关条款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造价鉴定单位在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具体类型来选择合同签订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及相关计价文件进行造价鉴定。
(三)市场信息价
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信息价是指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另外,建设工程的市场信息价与我们日常理解的市场价不同,市场价是指市场实际价格,属于个别定价,受品牌、时间、地区的影响较大,不能反映社会平均市场价格。信息价通常包含运输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而市场价是否包含运输费需要由采购双方协商,并且一般情况下不包含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因此,信息价从理论上应高于市场价格,但市场价因供应商报价不同差异较大,因此,实际上市场价可能会高于或低于信息价。
二、 定额计价与市场信息价的实务解析
关于何时采用定额计价,何时采用市场信息价,首先是“约定为王”,合同约定了定额,就用定额;合同约定了按市场信息价调整,就用市场信息价。如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鉴定机构会遵循行业惯例并追求客观公平的结果。在涉及价格波动的关键要素(如主要材料、人工)上,采用同期的市场信息价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客观、公平、贴近实际的鉴定目的。
在我们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中,会常见到材料、人工价格等不进行调整的条款,但如材料、人工价格上涨幅度已经超过了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范围和非商业风险范围内事项,如继续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则明显对一方显失公平,此种情形下工程造价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进行计价或者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关于市场信息价和定额计价,二者是工程造价中的两项基准指标,通常也是相结合使用。市场信息价更接近市场,接近实际价格,能迅速反应市场的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化,对于发包方来讲,如预算或者招标过程中采用市场信息价,更能够准确的预估项目的投资预算,减少价格风险,对于承包方来讲,采用市场信息价能更准确的预估建设工程投入的成本,减小亏损的可能,合理预估利润,对于定额中未收录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市场信息价更全面,也弥补了定额计价的不足。但是市场信息价常因市场变化产生较大波动,且由于地域差异也会产生价格成本的差异,另外市场信息价只有价格的指导但是没有工程消耗量的指导,市场信息价也可能受地域限制、垄断等导致价格不能代表平均水平。就定额计价来讲,定额计价不受地区限制,能反应社会平均水平,定额还涉及了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艺、工序,解决了消耗量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较稳定,且提供了计价计量的系统操作方法,在实践当中可操作性更强,但是定额计价由于编制和更新周期较长,因此常常滞后于市场,无法反应新工艺、新材料的价格,且对于企业的管理、技术通常忽略,不利于市场竞争,如果单纯的套用定额,忽视具体的施工条件、工艺等,也会导致工程造价的不合理。
三、 风险防范及实务建议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建设工程风险防范从招投标阶段则应该做好管理工作,对人、材、机价格条款及适用调价时的幅度范围以及适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如实务中常见的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在招投标时,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尽可能要做到清单完整,避免产生漏项,且应明确计价标准及风险范围,明确约定适用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材、机等价格信息的来源。对于施工过程中采用的主材,可以约定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定范围比例的主材,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基准价的±5%时,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对于人工费则可约定是否随政策性调整而调整。对于律师办案而言,主要结合合同效力、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调价原则进行实务分析。对涉及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也应着重分析采用定额价或市场信息价的合理性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