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司法认定与多元救济路径探析
2025-12-08 作者:张东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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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冒名登记纠纷,清晰展现了“被股东”者的维权路径与制度困境。在毫不知情下“被登记”为股东,面临潜在法律风险,是冒名登记的核心特征。本案中,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张东庐律师帮助宋某某通过民事确权诉讼、行政撤销申请及刑事报案多轨并行的方式寻求救济,揭示了此类案件程序复杂、周期长的普遍难点。其最终推动案件进展的实践,为完善登记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提供了重要镜鉴。

一、 案例背景与核心事实

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名登记为股东引发的法律纠纷。2025年3月,宋某某因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自己竟被登记为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经核查,该公司工商档案中所有涉及“宋某某”的签名,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均非其本人所签。宋某某为北京某厂退休职工,与该公司原股东刘某某、李某等人素不相识,既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实际出资。其银行流水显示,并无与公司相关的资金往来,且她因身体状况长期住院,客观上也无法参与公司任何股东会议。

二、 冒名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股东资格的实质标准与冒名行为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通常需综合考虑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是否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有明确记载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为股东的,被冒名者不承担因出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无权要求其补足出资或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冒名登记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或姓名权侵权,因被冒名者缺乏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也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其与公司之间不成立有效的股权关系。在本案中,宋某某既未签署相关文件,也未出资或参与经营,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签名为伪造,已充分符合被冒名登记的构成要件,其股东资格不应被认可。

(二)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可撤销性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然而,这种公示公信力建立在登记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如果登记系基于虚假材料作出,则该登记不具备合法依据,应予撤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二条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七条均明确,登记机关在发现登记错误或涉嫌冒名的情况下,负有调查核实并依法撤销登记的职责。因此,对于查证属实的冒名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三、 被冒名者的救济路径与实务难点

在律师指导下,宋某某采取了以下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并已获立案;二是向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相关登记并获受理;三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并判令撤销相关工商信息。然而,由于该公司已停止运营,相关人员难以联系,各项程序推进缓慢。直到公安机关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为股东之一),案件才取得实质性进展,并推动了民事和行政程序的进行。

(一)民事救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备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宋某某需对“未签署文件”“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住院病历、银行流水、住址证明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被冒名登记的公司之间无实质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若对方以工商登记的“外观主义”原则进行抗辩,主张宋某某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法院通常会优先考量被冒名者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的特别规定,认定在此情形下不适用外观主义,以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救济:申请撤销工商登记

行政救济的关键在于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错误登记。根据相关规定,登记机关在受理撤销申请后,应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如能证明签名系伪造、当事人确属被冒名,登记机关即应作出撤销决定。

实践中,行政程序可能面临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推诿的问题。然而,企业登记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登记机关虽无主动实质审查的义务,但在发现或被告知登记材料虚假时,仍有责任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否则将损害行政登记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民事与行政程序的协调

宋某某同时启动了民事和行政程序,二者需做好衔接。若行政程序先行撤销登记,民事诉讼中确认非股东资格的请求可能因已实现而无须判决;若行政程序尚未完结,民事法庭亦可依据已查明的冒名事实,直接判决确认宋某某非公司股东,并责令公司配合办理撤销手续。

四、 实务建议与制度展望

(一)被冒名者的证据准备

为有效维权,被冒名者应着重收集以下几类证据:身份证明遗失或被盗用的记录(关键证据)、关于签名不实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未参与经营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在职证明等),以及无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等。

(二)明确登记机关的调查职责

为避免登记机关相互推诿,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明确其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如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对于确属冒名登记的,应及时撤销并公示,以恢复事实原状。

(三)强化对冒名行为的法律追责

冒名行为人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责任:民事上,须赔偿被冒名者支出的维权费用及信用损失;行政上,可依据相关法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刑事上,如涉及伪造证件、诈骗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或第二百六十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 结 语

宋某某的案例反映了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所面临的维权困境。通过民事与行政程序的有机结合,并辅以扎实的证据,被冒名者有望涤除登记、恢复权益。未来,我们期待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明确登记机关的主动调查职责,并加大对冒名行为的惩戒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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