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颁布,是对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本所通过对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情形的合同及相关问题予以阐述。
一、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
针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没有取得任何资质,只是超越了资质等级。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资质等级,经常要超越其现有的资质承揽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
第二种:合同无效。因《建筑法》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严格建筑施工市场的准入条件,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任何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要求的放宽,都会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即便实践中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做法普遍存在,也不能成为司法机关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补正的相关问题
1. 合同补正后的效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后,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因建筑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只要在竣工验收前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表明其已经具备对承揽工程进行建设施工的能力。故,合同应该按照有效处理。
2. 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
合同效力的补正时间为工程竣工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程竣工”是指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即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发包人的时间;而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
三、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1】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752号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二审认定案涉职工宿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以汇源公司报送的结算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是否正确。(一)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贵新煤业主张因汇源公司不具备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无效。本院认为,贵新煤业所称涉案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标底、串通作弊等情形,并没有证据证明。且本案中,在案涉单身宿舍楼工程2013年10月31日竣工前,汇源公司已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据此,二审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12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有益公司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承包资质范围注明,其承包单项业务合同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有益公司在签订案涉承包合同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合同约定的总价为3200万元,未明确单项业务工程价款。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有益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有益公司虽主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增资,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系针对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该解释规定情形范畴。且即使可以认定有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事实,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各单项施工工程价款均未超过500万元。故有益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承包合同无效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