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效运营是投资人追求的美好愿景,但公司的市场退出也是公司生命周期的重要一环,根据《民法典》第 72 条第 3 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清算程序是消灭公司人格的必经之路,经过公正规范的清算程序后终止法人人格,有利于维护法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确保法人及时规范退出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不依法清算或将清算程序流于“走过场”,将引发大量争议,对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债权人、公司职工注定是场无终止日期的持久消耗战。公司清算如何避坑,律师带您全面扫雷。
一、公司法下的清算
(一)清算体系
公司发生特定解散事由后应当进行清算,解释事由包括公司僵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公司法下的清算和破产清算共同沟通了整个清算体系。公司法下的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则由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
新公司法区分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同时改变了原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启清算程序,即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为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如清算义务人不按期成立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清算义务人成立的、或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门从事清算具体事务的组织。在自行清算时,清算组应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安排其他人选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的职责主要是对公司财产的最终清理及分配,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八)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九)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如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针对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一些规定与新公司法不一致,具体的理解和适用更需专业解读。
二、公司清算避坑指南
(一)针对股东
虽然新公司法已在立法层面改变了原有的“谁投资谁清算”的立场,改为“谁经营谁清算”,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股东的义务,但股东作为公司的产权人以及决策机构,针对清算事宜,其职责为“对公司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确定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人选成为清算组成员”。
1. 及时作出清算决策
清算是基于解散而发生的,解散清算决议是股东会决议,出现解散事由,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决策义务,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或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不得以拒绝参加股东会或消极表决的方式拒绝履行清算决策义务。
2. 保证决策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清算决策是由股东会做出,股东应保证其内容和程序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股东签字盖章也是主管行政机关的关注要点。根据公司注销登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针对解释清算决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要点如下“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是否与公司申请的内容一致,是否体现确认清算报告、同意注销企业;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针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要点如下“审查点1:清算报告是否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批准机关确认:审查点2:基本信息与登记信息一致,清算报告是否记载有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对外投资等清理情况;审查点3: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审查点4: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3. 不做虚假承诺
在简易注销程序下,通过股东进行承诺的形式不进行清算,该承诺应由全体股东作出,如承诺不实,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不应为逃避债务作出虚假承诺,如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中,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针对董事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同时,清算组应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安排其他人选成为清算组成员或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成员。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清算程序的执行者,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1. 不具有董事身份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如董事任期已届满或身份被冒用,应及时要求公司进行变更备案,解除董事身份,避免因工商备案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而承担清算义务,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1199号判决中,王小帆辩称其董事任期已经届满,任秀刚辩称其董事身份被冒用,对此,海淀法院认为是否具有董事身份,应结合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实际履行董事职责,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列为公司董事等综合判断。对于王小帆而言,星际公司一届一次董事会依法选举其为公司董事,并履行了工商登记,至1999年星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未有公司董事变更记录,王小帆依旧被登记为公司董事,其应当被认定为清算义务人;对于任秀刚而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仅以一届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中任秀刚的签名与样本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为由便撤销任秀刚的董事身份依据不足。即使董事会决议无效,任秀刚董事资格被撤销,但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资格等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公司债权人无从得知,只是公司内部相互追责的问题,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依法行使权利。如果任秀刚的身份确被冒用,其应追究冒用人的责任,而不得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特别是在本案中,建行北京信托公司系星际公司的三个发起人之一,占星际公司总股本的8%,根据工商备案的星际公司设立档案,建行北京信托董事长张勇参与了星际公司的设立,并担任星际公司的副董事长,任秀刚作为建行信托公司信贷部主任,被工商登记记录为星际公司的董事,此种情形,任秀刚以董事身份被冒用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显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
2. 积极履行清算职责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对董事法定忠实勤勉义务的自然延伸,董事在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当按照忠实勤勉的标准履行。董事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或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对债权人、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5民初2311号判决中,徐某某作为某某育德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系清算义务人。其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杨某的情况下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导致杨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徐某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留存无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证据
清算组是一个共同体,是在公司特殊阶段的管理层,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视为全体清算组成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进而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绝履职等主观因素予以区分认定,如果清算组成员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独立履行清算职责的能力和权利,实际受制于其他清算组成员致使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职责,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履行职责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行为,或具有逃避或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观动机的,应当认定为对清算组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免于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6428号民事裁定本案中,上海某实业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李某、郑某决议成立,杨某系两股东指定人员。清算组成立后,除了未对包括某银行上海分行在内的债权人予以通知外,亦未实质开展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等在内的任何清算活动,系通过虚构清算结果形成《注销清算报告》,得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总之,案涉清算系受股东控制的不当清算,并非依法正常进行,清算组另一非股东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