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仲裁法(修订草案)》】已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重庆市工商联为发挥商会参与仲裁工作作用,组织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库专家对《仲裁法(修订草案)》提供修改意见。雍文重庆办公室周中举律师作为重庆市工商联法律顾问库专家成员,于11月25日对《仲裁法(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四点修改建议:
第一, 就《仲裁法修订草案》第三条,建议删除“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中的“(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理由如下:
1. 本条规定调整范围,第一款明确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逻辑上就排除了行政争议,因为行政争议主体通常为非平等主体。
2. 即使存在行政合同之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究竟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的分歧,按照草案模式,实际上等于通过《仲裁法》以“法律”形式认为“存在主体平等的行政争议”;但“平等主体的行政争议”或许只是理论和实践中行政合同民法与行政法性质的暂时争议,立法应该予以回避。可能的方案是留待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第二, 就《仲裁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建议增加一款:仲裁委员会设立人、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设立人权利或者行政权力侵害仲裁委员会独立法人人格和财产独立。理由如下:
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商会设立,在明确其为非盈利法人条件下,需要限制设立人滥用权利,并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没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仲裁委员会难以独立行为。
第三, 就《仲裁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建议增加一款:增加规定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时应遵循的负面清单。理由如下:
目前《仲裁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均为选聘积极条件,而所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但“公道正派”无法外化,故建议从反向增加规定负面清单,规定哪些情况不能被选聘为仲裁员,利于实践操作。
第四, 就《仲裁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建议将草案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整体修改为“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辩论前,经仲裁庭提示而不予否认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理由如下:
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首次开庭前否认”,实际上就是没有开庭就要否认,否则可能视为同意仲裁,这加重了仲裁当事人的负担。而发生“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原因是“没有否认”仲裁协议且与“经仲裁庭提示”相结合,才能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在仲裁开庭后辩论前,这时仲裁庭提示客观上是可能的,但仲裁庭在开庭前却难以提示。因此,有必要将另一方当事人否认和仲裁庭提示修改为“首次开庭辩论前”,而不是首次开庭前。
此外,建议取消仲裁庭“并记录”这一规定,因为《仲裁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提示的程序意义后,怎么提示自然需要证据证明,但“记录”只是证明提示的方式之一,明显将提示的方式收窄。
雍文律师的参与有助于提升《仲裁法(修订草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为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