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动态|郑州办协办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刑诉法修改三人谈”
2025-05-14
分享到:

在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的大背景下,实务界和学术界对立法修改的核心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由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雍文郑州办公室、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四季“刑诉法修改三人谈”于2025年5月13日晚在线举行。

该公开课特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主持,主讲嘉宾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刘仁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董林涛副教授,雍文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雍文郑州办公室主任靳祥钰律师,三人就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完成了一场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深度对话。

本次公开课主题为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研讨提纲包括确立有效辩护原则、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刑事辩护全覆盖。公开课采取“一主题一对话”的形式,嘉宾逐个对主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刘仁绮教授提出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之路是曲折的,各方存在博弈,确立有效辩护原则的开展主要在认罪认罚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中,随着有效果的刑事辩护原则逐渐向有效力的刑事辩护原则转变,系过程性学说演进的表现。在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中提出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探讨了现有的阅卷权如何保障,以及“选择性阅权”的情况,且提出了侦查逮捕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必要性。对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持改良性意见,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方面提出律师辩护履职中存在的过激行为,以及乱用媒介干扰司法的行为。刘教授认为辩护律师应合法规范履职。对最后一个主题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包括实质性的覆盖以及质量的覆盖,提出中国化的刑事法律援助特色,律师应秉承负责任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董林涛副教授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的必要性,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董教授举例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平均水平这一标准,但标准具有抽象性。他认为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应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在诉讼法领域充分利用,其二法律职业伦理中要求律师平等、尽职、尽责,也对应律师的忠实勤勉义务。律师应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针对保障律师阅卷权这一主题认为性质上属于证据知情权的范畴,探讨了选择性阅卷的空间以及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的构建工作。对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持消极观点,主要从该制度的功能性发表了意见与见解。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这一主题董教授提出与案件本身无关,无关案件事实,也无关案件走向,性质上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又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应发挥现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点在于落实。对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主题董教授探讨了律师介入的空间,辩护工作的全流程覆盖,以及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雍文靳祥钰律师在演讲中阐述“关于如何做到有效辩护”:一,律师要充分行使会见权,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制定辩护策略提供一手信息;二,律师要对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仔细查阅;三,律师要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要保持尊重和专业;四,律师要利用专业的法律数据库、法院官方网站等渠道,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入库案例以及类似案例。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从辩护人权利的正确实施方面提出,侦查机关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辩护人从实体上对罪名、证据的分析论证与考量,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靳律师结合实践中办理的案件分析了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的标准,从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发表了观点。他提出阅卷是所有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律师的阅卷权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前提之一。同时认为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不仅不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反而有助于提高侦查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靳主任认为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委托人奋战,在程序的细节中捍卫正义,在社会的质疑中传递法治的温度。刑事辩护全覆盖,突破以往仅对部分特定案件或特定人群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局限,从制度层面保障每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都能平等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同时提出该制度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法律援助律师以及看守所值班律师履职的问题,建议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费用,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加强对律师社会责任要求方面的培训,使文件精神得到好的贯彻落实。

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对以上主题从立法技术与立法者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立法上的提升对实现有效辩护更具有现实意义。会议在思想的碰撞中落下帷幕。

微信图片_2025-05-15_160306_977(1).png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打开页面后,点击右上角的三点,即可分享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