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例1. 职业打假人索赔案
2017年3月,董某某在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京东商城上购买了由广东网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铭公司)经营的“Awsky旗舰店”中销售的“奥威时(Awsky)”牌、型号为RX920的手表一对。随后董某某以所购手表涉嫌虚假宣传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董某某及其配偶近期提起多起同类型诉讼案件,涉案商品不一,部分已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董某某撤诉。董某某的行为有悖于一般意义的正常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其动机是通过网络购物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如网铭公司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董某某提供的涉案商品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系其所网购的涉案商品。现董某某要求网铭公司退还董某某货款4310元并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12,93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董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18赣01民终455号)
案例2. 单位采购维权案
某公司为员工中秋福利采购100盒月饼(总价5万元),后发现月饼过期,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商家要求赔偿。商家主张公司属于“经营者”采购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案例3. 奢侈品消费纠纷案
李某在某奢侈品店购买限量款手袋(单价18万元),使用后发现皮质开裂,主张商家虚假宣传“终身质保”,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商家辩称奢侈品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消法》保护范畴。
二、争议焦点
1. 主体资格争议
职业打假人、单位、奢侈品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是主观动机还是客观行为?
2. 法律适用冲突
《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如第55条)是否应排除非典型消费者的适用?
三、司法裁判分歧与法律分析
(一)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认定
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能否享有惩罚性赔偿,司法态度也呈现出变化的趋势。目前在非食品药品领域,司法裁判的观点较为一致,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应当区别于《消费者权益法》中的“为满足生活需要的”消费者。同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违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一切市场参与者应当秉承着诚实且善意的态度去参加民事活动,不应当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重庆高院在《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曾指出“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一提,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法院前些年基于特殊的背景考量给予了一种并不禁止的态度,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的规范对于职业打假人法院在认定惩罚性赔偿时采取了一种更为慎重的态度。2024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瑕疵的认定,而第十二条更是规定对于购买者明知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请求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市场监管总局也在8月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提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从严审查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并且强调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二)单位采购的消费者资格排除
《消法》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或“社会个体成员”。消费者法是特别立法,其制定原因主要在于规模经济形成、社会分工细化的背景下个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资源享有方面差距悬殊,个体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弱、风险承受力低处于天然劣势,为了弥合这种差距,通过消费者保护的特别立法赋予消费者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知情权、反悔权)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实现实质公平。其理论根基,在于经济法“精准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定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刀锋”必须精确指向真正的弱势群体,避免“保护泛化”稀释制度效能。
(三)奢侈品消费者的身份认定
奢侈品仍属个人生活消费范畴,购买动机不影响消费者身份,商家需承担与商品价格相符的质量保障义务,不得以“奢侈品非必需品”抗辩,司法裁判中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消费者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变迁、个案细节存在差别。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过度扩张消费者范围可能引发职业打假产业化,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同时破坏市场生态。过度限缩则削弱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情形。合理界定消费者权益的边界,既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又要避免对经营者施加不合理的义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