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最后赔偿31万
张三(化名)是一名小学老师,已与学校签订过两份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她主动和校领导沟通,希望下一份合同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学校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为了避免日后说不清,张三又向学校邮寄了一份书面通知,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学校没有续签,反而向张三送达了不续签通知,并支付了约1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究竟只能拿N,还是可以主张2N?
答案是2N。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回复:在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很清楚,但维权过程并不轻松。
案件进入劳动仲裁、开庭后,用人单位提交了大量所谓“劳动者业务不合格”的材料,试图证明不续签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约定。同时,对方也多次释放信号:不接受调解,就准备一路打到二审。
一边是漫长的诉讼周期,一边是不断增加的时间和心理成本。按照张三的工资标准计算,她应当主张的赔偿金差额大约在二三十万元。最终,经过权衡,她作出一定让步,同意由学校在原先支付的15万元基础上,再支付16万元,调解结案。
最终,张三实际获得赔偿金共计31万元。
这不是一个“最理想”的结果,却是当事人在现实压力下作出的选择。
二、入职前酒驾,单位后来出台文件辞退,最后赔偿劳动者7.3万这是另一个张三。
张三曾经因驾驶摩托车酒驾,被交警处以1000元罚款和吊销摩托车驾照的行政处罚。
三年后,张三通过某地专职消防员招聘考试。当时考试要求记载不得被录取的情形包括: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拘留、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尚未查清的……张三并无以上情形,于是通过了笔试、面试、政审、公示等各环节,与消防中心签署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张三表现优秀,多次得到用人单位表扬。
工作的第4年,用人单位突然找张三谈话,表示依据上级消防部门刚做出的内部文件,所有消防员不得有违法行为。经查,张三入职前曾有酒驾的违法行为,于是给张三出具《辞退通知书》,对张三开除处理。
张三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说理部分很明确:
该《文件》印发于2024年5月1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单位内部的制度规范,只应对其生效后的员工行为起规范作用,原则上同样不溯及既往,尤其是对劳动者具有惩戒性质的不利规定,不应追溯适用于规章制度制定前的过往事实及行为。用人单位以张三入职前曾受过行政处罚为由,依据张三入职后印发的处理规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不符法律规定。

然而,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三阶段,虽然每个阶段均支持了张三的赔偿金请求,但耗时两年,张三才拿到这7.3万元赔偿金。
法律上,他占理。程序上,他赢了。可时间上,他耗了两年。
三、两起案件,律师感受看到这两起案件,我想大家也能得出结论了:
2N很难拿!
此类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以及用人单位完全不占理的案子,属于少数,都耗时许久才能拿到赔偿。更别说有些争议较大的案件。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走到分手这一步,早已是相看两厌。
劳动者想主张2N,想拿到公司违法辞退的证据难如登天。用人单位基本会采取各种迂回战术,变更绩效考核标准、公司业务调整导致整个部门砍掉、全员调岗等都是基本操作。
可能一套组合拳下来,劳动者自己被逼走,最多只能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了,一下子2N就变成了N,总金额相差一半。
再折腾一圈,如果劳动者证据不扎实,可能经济补偿金也拿不到。
所以,如果你问我这两起案件办完是什么感受?
一是替他们高兴,钱终于拿到了。二是更想提醒大家,2N不是靠一腔怒火就能拿到的。证据、时间、策略、心态,缺一不可。
遇到违法辞退,先别急着签离职单,也别被“不签就没有补偿”吓住。把聊天记录、通知、邮件、考勤、工资、绩效、社保、录音这些能留的都留好,尽早找律师评估。
因为很多时候,你以为是N和2N的区别,实际是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