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周期长,期间建筑市场人材机的价格会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发生下跌或上涨。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若人材机价格上涨超过正常约定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诉请调价,会面临困境。本文将探讨在发包人市场环境下,承包人面临人材机价格上涨的救济路径,同时兼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材价暴涨中的适用。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价”,总价一次包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2.1.2条作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根据这一定义:
若人材机价格上涨幅度小于正常约定的风险范围,则此系一个合格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此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若人材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正常约定的风险范围,此时固定总价合同是否能够调价,实践中存在支持调差与不支持调差两种观点。
二、不支持调差的司法观点
实践中,若固定总价合同中人材机价格上涨的幅度超过了正常约定的风险范围,法院认为不应当调差的理由是:承、发包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不调差或者风险包干,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人材机的价格波动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损失应当当事人自己承担,故承包人要求调差没有依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763号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浩航公司与川交公司对案涉工程采取固定价计价标准,并且约定了单价包含了材料、劳务、机械及其他一切风险。原审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浩航公司称案涉《协作合同》无效,应按市场价格结算工程款的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支持调差的司法观点
(一)适用情势变更
虽然我国《民法典》533条已经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依法严格审查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及审核程序,慎重适用。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较为严格。实践中法院支持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固定总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在施工合同成立后,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可适用情势变更。
参考案例:(2019)川民终453号
裁判观点:区政府与庆中公司就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庆中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2017年1月1日,四川省实施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该标准,双方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已不能达到新的排放要求,区政府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法院认为,因《水污染防治标准》发布前,庆中公司已经完成设计,因此双方在立约时均不能预见《水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的具体内容,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可归责于双方。本案构成“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案涉合同应予解除。
2. 人材机价格异常上涨
施工合同签订后,受国家政策、行政行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人材机价格可能会出现超出市场正常价格波动的上涨。但并不是出现上涨就能适用情势变更,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涨幅度、可预见性以及是否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108号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本案中,当事人在2005年7月签订合同时柴油价格每吨550元,到2007年8月施工结束时上涨到每吨1250元,其订立合同时并不能预见到柴油油价巨幅上涨,以致按照2005年柴油价格计算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显失公平,因此一审判决对工程价款的计算考虑了油价上涨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2018)辽民再343号
裁判观点: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并约定了移交费的固定单价,但是其中并未明确约定每平米移交费的价格。案涉合同签订当年水务集团的移交费在3元至5元之间,而2013年涉案工程需要移交时移交费已上涨至20元,该移交费的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移交费用的大幅度上涨,该事实应属于非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情形,该移交费用的上涨是在该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出现。期间,双方及第三方因移交费用的上涨变化进行了磋商,但没有结果。如继续维持该合同中有关移交费用约定的效力将对博赢公司显失公平,利益失衡。本案移交费价格上涨的事实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应予调整。
【相关规定】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处理。
山东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二)依据行政主管部门调差文件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亦出台指导意见,当市场价格出现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计、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引导发承包方就此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当事人在主张调价时,应当提前检索当地是否出具相关调价指导意见,若争议工程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可根据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主张调价。
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45号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湖南省水利厅发布的相关文件针对物价上涨导致的水利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提出了意见……在涉案工程按期完工且鉴定质量为合格的情况下,施工过程中因物价上涨导致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调整合同价格。虽然阳光公司主张不调整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但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凡建设合同实施期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应调整。可见,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已经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建委京建发〔2021〕27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第3条: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宁波市住建委宁建发〔2021〕24号第1条第4项: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海南省住建厅琼建定〔2021〕244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第2条: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三)主张无限风险条款无效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经常会规定“无限风险”条款,致使承包人面临过高的风险,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可以从主张无限风险条款无效角度入手,向法院主张调价,若按涉属于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的工程,可以依据计价规范条款主张无限风险条款无效。
参考案例(2017)粤0402民初4517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的规定,对此被告(发包人)应按照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第10栋《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第13页“序号108”,“项目编码02XX4”已明确的综合单价255.41元/平方米计算该工程价款给原告。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第3.3.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理应不违反其强制性要求。
四、实务建议
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发包人占据优势地位,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面临人材机价格上涨,要想获得人材机价格调整的机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签订合同时重视风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对于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有明确、合理约定的,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合同中对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仅依据行业规定请求调差的,实现难度较大。故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风险范围和风险幅度引起高度的重视,否则可能最终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2. 了解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意见。承包人在发生人材机价格暴涨现象后,应重点关注当地行政部门是否发布调价文件,判断案涉工程是否符合调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并根据相关文件及时与发包人进行磋商,签订相关变更协议或根据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主张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