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医嘉易医药大健康|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签订合规要点
2025-07-30 作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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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康养是医药大健康全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医康养机构合规是雍文医嘉易律师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根据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24 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全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 79.0 岁,比 2023 年提高了 0.4 岁,已位于世界中高收入国家前列。按照 60 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 20% 的标准,我国于 2023 年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而从进入老龄社会到中度老龄化社会,我国只用了 23 年时间,而美国用了 69 年,英国用了 45 年。我们正在老龄化社会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养老问题的迫切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

众所周知,养老机构与入住人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实践中常见的因养老服务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入住人认为养老机构违约或有侵权行为,要求机构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第二类是入住人逾期支付服务费(或服务等级提高后增加的服务费),或入住人在约定服务期届满、服务合同解除后拒不腾床(房)等。本文笔者以防范第二类纠纷为出发点,结合实践经验,提醒养老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合规问题。

一、养老机构应及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与入住酒店人员不同,入住养老机构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决定了养老机构应尽审慎管理义务。因此只要入住,机构应及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包括短期旅居或试住。服务合同附件至少应包括入住人披露自身状况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能力等级评估报告》、《入住须知》、《机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二、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应包括三方:机构(甲方)、入住人或其监护人(乙方)和丙方

养老服务合同的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入住人的监护人。

养老服务合同的丙方,在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1中,为“□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其他”。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BF-2022-2731示范文本中为“入住老年人的代理人及连带保证人”。有的地方还将丙方定义为“送养人”。可见人们对于丙方法律地位的认识有变化也有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养老机构来说,丙方最核心的意义是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故机构应选择有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作为丙方,而不是由乙方随意指定丙方。如果乙方有配偶,有多子女,机构甚至可要求丙方持乙方配偶、子女的授权委托书,再给丙方增加一位或数位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养老机构的收费应依法合规,并予以公示

养老机构的收费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 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押金不能超过规定数额

多起养老机构发生“暴雷”事件后,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 12 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BF-2022-2731示范文本中付费只有月付和季度支付两种选项,且明确要求入住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四倍。因此所谓预收,目前在北京仍执行不得超过4个月规定。

以上规定是否合理,待实践检验。实践中一旦发生入住人欠费或拒不腾床(房)情形,养老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要较长时间,届时机构预收的服务费和押金是杯水车薪。

2. 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具备一定条件

收取会员费是很多养老机构的经营模式,但也有一些养老机构因收取会员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受到刑事处理。前述七部门《指导意见》对于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有严格限制,如尚未建成的或已建成尚不具备收住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公办、公办民营或者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养老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失信的不得收取;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等等。对照此规定,很多养老机构的收取会员费不合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何让会员费合规,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 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机构认为应变更服务等级及服务费金额,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变更,应自行承担风险,且机构有权解除服务合同,避免实践中入住人逐步需要更高等级服务,养老机构却无法收取相应服务费的尴尬局面。

4. 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应在院内显著位置公示,并且作为服务合同附件由乙方和丙方签字确认。

四、养老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所有免责条款,应加粗加黑,并留有乙方、丙方已听取机构提示和解释说明的证据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合同文本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但是一旦发生争议,该条款能否真的起到免责的作用尚未可知。一方面要看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另一方面还要看免责条款是否向乙方、丙方进行了合理提示和解释说明。笔者认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版)BF-2022-2731示范文本的第十条“重大事项的特别约定”可以借鉴。笔者一般还会建议养老机构在此条末加一处乙方、丙方签名处,以示乙方、丙方接受了机构的提示和解释说明。

五、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任何情况下,养老机构都不能将入住老人一推了之。如果乙方、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或有其他违约事实,养老机构也应该先解除服务合同,再要求老人腾床(房)。因此,与一般合同不同,养老机构应特别关注服务合同的解除条件。常见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服务合同的情形应该包括:欠费;乙方、丙方不配合管理影响正常运营秩序;乙方可能出现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继续入住有可能对于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乙方、丙方对于甲方拟调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拒不接受等。解除条件约定越周详,养老机构解除合同的依据才越充分,才更有可能及时止损。

养老事涉民生,养老行业是强监管行业。医康养机构合规不但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医康养机构要实现安心盈利,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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