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案研判,一轮诉讼
接手案件时,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发现本案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当前急需提起的法律程序为撤销已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即代理委托人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
诉讼中,代理律师结合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发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缺乏合法的评估报告作出、送达程序,严重违法,该补偿决定应当依法撤销,随即在庭审中明确陈述了该意见。然而,区政府却在庭审后未与委托人进行任何沟通即自行撤销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此,委托人及代理律师明确表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虽则一审判决对此并未支持,但二审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支持了我方主张。
二、两案并行,二轮诉讼
前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胜诉后,征收机关迟迟未与委托人协商。直到2025年10月,区政府再次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并且委托人从邻居处得知涉案房屋于当月被强行破拆。经咨询律师并报警后,委托人从派出所民警处得知破拆房屋系本次所涉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随即,代理律师再次帮助委托人分别提起撤销补偿决定之诉、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之诉,以期满足委托人诉求,尽快解决本案争议并最大程度上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空间。
三、证据突破:三大关键着力点
在撤销补偿决定之诉、行政强制及赔偿之诉两案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三个层面组织证据、展开攻防:
1. 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破绽
经对区政府提交的《选定评估机构的材料》逐页比对,发现:签字页存在字迹深浅不一、多户重复签名、同一人跨楼栋多次出现等异常情况;统计票数432票,远未达到被征收人总数699户的70%规定比例。我们向法庭指出:所谓“协商选定”实质是征收部门单方确定、事后补签,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协商选择权。
2. 评估报告本身违法,未合法送达且送达与异议权剥夺
经研究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代理律师发现其中内容多处前后矛盾,且存在评估报告中缺乏估价师签字等重大违法之处。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说明征收机关未合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和告知评估结果,亦未告知复核、鉴定权利。
3. 强拆主体与损失范围的锁定
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报警并留存报警回执、录音,固定了“派出所告知系住建局强制拆除”的关键陈述;提交了房屋原状视频与拆除后视频,形成前后对比,直观证明损毁事实。同时,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将赔偿请求细化,确保每一项均有事实依据和计算标准。
四、调解撤诉,案件终结
在行政强制及赔偿诉讼中,一审法院主动搭建调解平台,积极进行调解,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就补偿总额及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在委托人要求下,一审法院依法出具《行政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近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撤回了另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该案终结。
五、办案感悟
回顾本案代理全过程,有三点感悟尤为深刻:
于被征收人而言,维权时机很关键。本案当事人咨询律师时,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无法进行诉讼,白白错失了一个关键的诉讼阶段,无法整体动摇涉案征收的合法根基,导致后续维权中只能围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拆及赔偿程序进行审查。
于行政机关而言,程序违法绝非“小事”。评估报告未送达、实地查勘未通知、选定机构未协商——这些看似“流程瑕疵”的问题,在司法审查中足以动摇整个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根基。
就整体而言,“调解撤诉”不是妥协,而是双赢。在行政争议中,当事人最需要的往往不是一份判决书,而是能落地的补偿款和安定的生活。本案以《行政调解书》方式了结行政强制及赔偿案件,又在补偿款到位后方撤回另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这种做法既保留了调解成果的约束力,又避免了后续执行的不确定性,更保障委托人尽快、足额获得补偿款项,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始终坚持:每一个案件都是当事人的人生。本案的圆满化解,既得益于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担当,也离不开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与配合。我们将继续以专业、敬业、负责的态度,守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