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视角|融资租赁两种交易结构:直租、售后回租的法律要点与风险
2025-08-11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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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拆解直租、售后回租两大常见结构,分析其法律要点、风险点及防控建议,帮各企业避开结构设计的“雷区”。

一、直租:最传统的“三方游戏”,核心是“承租人自主选择”

1. 什么是直租?

直租是融资租赁最经典的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企业):选择出卖人及租赁物,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出卖人(厂商):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举个例子:企业需要买一台100万的机床,自己没钱,找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选择,向机床厂商支付100万买机床,厂商把机床送到企业,企业每月付3万元租金(共3年,总额108万),3年后机床归企业所有。

2. 直租的法律要点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直租的核心是“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因此:

出租人的义务: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承租人的义务:验收租赁物(若有瑕疵,需及时通知出卖人),按时支付租金;

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比如机床质量问题,承租人可直接找厂商索赔)。

3. 直租的核心风险:“出租人干预选择”导致瑕疵责任。《民法典》确⽴了出租⼈不承担买卖合同履约风险的一般规则,出租人仅在其⼲预租赁物选择或承租⼈依赖其技能选择租赁物时对买卖合同履约风险进行分担 。因此,在出现与租赁物交付相关的出卖⼈违约事件时,通常不影响承租⼈⽀付租⾦义务的履⾏。但实践中,很多出租人为了控制风险,会“干预”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比如指定“合作厂商”)。这种行为会触发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若出租人干预选择(比如指定厂商),则视为“出租人参与了租赁物的选择”,此时承租人若因租赁物瑕疵遭受损失,出租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4. 直租的主要争议点

① 租赁物未交付或质量问题。承租人常以“租赁物未收到”或“存在缺陷”为由拒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现行有效规定,承租人享有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但不影响租金支付义务。法院通常认为,出租人仅承担支付货款义务,除非其干预租赁物选择,否则不承担交付风险。

② 擅自锁机或收回租赁物。部分出租人为催收租金远程锁机或直接取回设备,操作不当可能被认定为侵害承租人使用权,导致赔偿风险。法院通常会以合同有⽆约定以及承租⼈的违约程度判断锁机⾏为的合法性。

③ 合同解除程序或租金加速到期瑕疵。《⺠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应当按照约定⽀付租⾦。承租⼈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的,出租⼈可以请求⽀付全部租⾦;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五条在此基础上对出租⼈解除合同的前提进⾏了细化,明确经出租⼈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的为出租⼈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可见,出租人未履行催告义务直接解除合同或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可能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

④ 服务费合理性争议。出租人常收取咨询费、手续费等,承租人可能主张费用虚高并要求折抵租金。法院通常审查合同约定及服务真实性,若费用合理且有服务证据支持,一般不支持折抵。

5. 直租的风险防控建议

① 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承租人自主选择供应商及租赁物,排除出租人干预的表述。

约定承租人不得以供应商违约(如未交付、质量问题)拒付租金。

细化服务费收取依据及服务内容,保留服务记录作为证据。

② 规范业务流程

留存承租人选择供应商的书面文件(如采购申请、确认函)。

锁机或收回租赁物前需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履行期,避免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解除合同前必经催告程序,并通过邮件、函件等书面形式留存证据。

③ 审慎处置租赁物

收回租赁物后应委托第三方评估价值,避免自行低价处置引发争议。

若需拍卖或转卖,过程需公开透明,保留相关凭证。

二、售后回租:最常见的“资金周转”模式,核心是“租赁物真实权属”,本质是“承租人=出卖人”的特殊融资租赁结构

1. 什么是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先卖后租”的结构,涉及两方当事人(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

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需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负有向承租人支付“出卖款”的义务;享有租金请求权及租赁物收回权(如承租人违约)。

承租人:获得“出卖款”(融资款),负有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保留租赁物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转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以“名义价格”(比如1元)回购租赁物。

特殊点:因“出卖人=承租人”,交易涉及“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双重关系,但需符合“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如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额匹配)。

2. 售后回租的法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售后回租是合法的,只要符合“融资+融物”双重属性。

3. 售后回租的核心风险:“租赁物虚构/权属瑕疵”

售后回租的“命门”是租赁物的真实性与权属。实践中,很多“售后回租”纠纷都是因为:

虚构租赁物:企业没有真实设备,只是与融资租赁公司签了《售后回租合同》,融资租赁公司打了一笔钱,企业按月“付租金”(其实是利息);

融资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融资租赁物转移所有权应履行登记手续而未登记(比如不动产未登记,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物无法转移所有权(在建工程、限制流通的保障房)、双方未就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达成真实合意;

权属瑕疵:企业把已经抵押的设备卖给出租人,出租人不知道,后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出租人损失惨重;

低值高买:"融物"属性缺失则融资租赁不成立。当租赁物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租赁价款时,因无法发挥租赁物的担保功效,仅有资金空转而无“融物之实”,法院会否定融资租赁关系,按实际借款关系处理。

4. 融资租赁无效的两类法律后果

① 借款关系的效力区分

若仅为“名为租赁实为借款”(无职业放贷):按借款合同处理,承租方需还本付息;若出租方构成职业放贷(反复、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借款合同无效,承租方仅需归还本金+合理资金占用成本。

② 担保效力的从属性规则

若借款关系有效:担保方对借款的担保仍有效(因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若借款无效(如职业放贷):担保合同因从属性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责,有过错则赔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5. 售后回租的风险防控建议

核查租赁物权属:通过“动产抵押登记系统”(www.dyxx.gov.cn)查询租赁物是否有抵押;要求承租人提供《所有权证明》(比如设备发票、车辆登记证);优先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与抵押登记有同等优先受偿效力)。

保留“交易痕迹”:签订《买卖合同》附租赁物详细清单(名称、型号、价值)、出具《交付确认书》(承租人收到租赁物,其实是“回租”)、保留转账凭证(出租人支付购车款);核查销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清单的一致性;实地检视租赁物(留照片/视频,含时间、地点、型号);避免签署“抽屉协议”(如同时签租赁物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易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

限制“高值低卖”:租赁物的售价应符合市场价值(比如50万的设备,售价不低于40万);优先以销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清单印证价值(考虑折旧);无明确依据时,按市场价格或要求第三方评估报告,转让价款尽量与评估价值相符(高值低卖一般不影响效力,但低值高买风险极大)。

三、市场趋势与建议:结合政策与市场优化交易结构

1. 市场趋势

直租向“专业化”发展:如医疗设备直租、新能源设备直租,出租人需具备行业知识(如医疗设备的性能、新能源设备的补贴政策),提供“融资+服务”(如维修、培训)。

售后回租向“规范化”发展:因“名为回租实为借贷”的风险,出租人更注重“租赁物的真实性”(如核查发票、报关单),并办理权属登记(如动产抵押登记)。

联合租赁向“规模化”发展:大型项目(如高铁、风电)需要多方资金支持,联合租赁成为主流模式,需完善“牵头出租人+参与出租人”的协作机制。

2. 优化建议

交易结构创新:结合“直租+回租”(如先直租购买新设备,再回租变现)、“联合租赁+保理”(将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提前收回资金),满足不同需求。

风险控制升级:利用“大数据”监控租赁物使用情况(如通过物联网设备跟踪设备位置、运行状态);利用“区块链”办理租赁物登记(如动产抵押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合规管理强化:定期梳理政策法规,如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民法典的最新解释,调整交易结构;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结 语

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物与融资”的平衡,各种模式各有适用场景,但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做好风险防控。随着政策的完善和市场的发展,融资租赁将更注重“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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