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视角 | 一文读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6-08-20 作者: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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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不起的红线:这些行为可能已经犯罪

根据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经典案例,以下这些“日常操作”,已经有人因此获刑:

案例一:离职带走并出售“客户资料”获刑

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员工郭某某,离职后把自己工作中积累的18万多条楼盘业主、公司老板的电话和住址,上传到网盘,通过QQ群卖掉,只获利4000元。最终,他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了七个月有期徒刑,罚款2000元。(201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四)

案例二:买学生信息转卖获刑

浙江的周某某,花了几万块钱,从别人手里买来193万条浙江省的学生信息,然后再转手卖给搞推销的同行,赚了6万多的差价。这个“二道贩子”的结局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款4万元。(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

案例三:疾控中心内鬼卖婴儿信息获刑

上海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韩某,利用职务便利,把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共30多万条),偷偷卖给了母婴店。最终,这位“内鬼”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出处:201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

案例四:催收机构非法获取通讯录获刑

你是否经历过,网贷催收机构把你欠钱的事到处发短信、打电话给你的亲友同事。这背后,往往是有人专门非法获取了你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并出售给催收团伙。一旦查实,倒卖信息的人同样构成犯罪。(出处:2020年4月15日公安部公布十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案例六)

二、犯罪构成:什么行为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把握一项新罪名,我们通常要通过定性(清楚罪名的犯罪构成本质)、定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追诉标准)来综合理解:

(一)犯罪构成(定性)

1. 信息能否“认人”?

身份证、电话、住址、行踪、财产、开房记录……只要结合其他信息能锁定到特定公民):刑法上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记录、开房记录等。

2. 手段是不是“非法的”?

没经你同意,买来的、换来的、偷来的、离职带走的统统算。请记住,只要不是合法的提供或获取手段,都是非法的。合法途径由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二)情节严重(定量)

数量或金额够不够?记住三个数字:50、500、5000。

如果你是快递员、客服、银行柜员等“履职人员”,这个数字减半——25条行踪信息、250条住址电话,就能立案。

1. 按照信息的性质与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 ,我们按信息敏感程度分成三类,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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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如果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快递员、客服、银行职员等)将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上述数量或金额标准减半计算。例如,快递员出售50条收货地址和电话(属于重要信息),原本需要500条才构成情节严重,现在只要250条就够罪。

2. 按照信息接收后是否被用于犯罪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上述情形不受数额的限制,无论多少条,只要是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

3. 按照违法所得与犯罪次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论信息条数多少);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合法经营企业和个人出罪情形(例外)

在为合法经营非法购买、收受一般公民信息(高敏、重要信息不适用该条款)的情形下,非法收受个人信息获利不到五万元且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可能导致因法律意识淡薄和一些个人信息处理“陋习”而蒙受牢狱之灾,故有该“过渡条款”。

两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三、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该怎么维权

(一)固定证据,越详细越好

1. 保存好含有你个人信息的截图、短信、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

2. 记录下对方是谁(如平台名称、电话号码、微信号、公司名称等)。

3. 如果涉及财产损失,保留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1. 拨打110或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时说明:是谁泄露/出售了你的信息、泄露了哪些信息、造成了什么后果(如收到骚扰电话、财产损失等)。

2. 如果涉及大量信息或严重危害,公安机关可以刑事立案。如果属于少量信息或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也会记录并可能进行行政处罚。

(三)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1. 通过“12377”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2. 涉及快递、金融、医疗等特定行业的,可以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如邮政局、银保监会、卫健委等)。

(四)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你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四、如果自己或近亲属被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律师会如何为我辩护?

1. 争取取保候审或不予批准逮捕

被送进看守所后,第一时间要求家属聘请律师,利用好黄金37天的窗口期,家属聘请专业律师。聘请律师后要求律师尽快安排会见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争取早日取保候审,在家里或工作地点等待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争取不与家人、工作脱节。

2. 辩点1“案涉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信息必须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如果信息是匿名化处理的、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则不构成本罪。

3. 辩点2犯罪情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证据辩护:仔细核对查获的信息条数是否真实,是否重复,是否为同一人多次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批量信息可以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不真实或重复的除外。

4. 辩点3 “获取、出售、购买行为非法性认定”

是否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比如取得权利人同意、因履行合同约定、公共利益、舆论报道或事先被权利人自行公开等。

5. 辩点4“高敏、重要、一般信息的认定”

实务当中对于个人信息敏感等级的界定存在争议,例如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实务观点认为房产信息虽然看似属于高敏信息中的“财产信息”,但因为主要流向是合法经营的房产中介、二手车企业,不存在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而是被用于一般的推销产品和服务,故认定为一般信息,这可能直接导致降档处理,甚至是无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207-005、实务刑法评注——喻海松1063页)

6. 常见量刑情节

通过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来处理。例如: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传唤的要主动积极配合到案,因该情形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可认定存在自首情节,从而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7. 相对不诉规定

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且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五、结 语

个人信息早已藏在我们工作、生活的每一处缝隙,很多看似不起眼的小动作,实则踩在法律红线边缘。希望今天这篇文章,既能帮大家守住自身信息安全、学会维权止损,也能提醒每一位职场人规范处理客户、用户资料,勿因一时侥幸触碰刑事风险。知法方能守底线,懂权才能护自身,愿我们都能安心享有安全、不受侵扰的数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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