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文说案|实习律师被判赔偿律所3万,工位都成了律所“稀缺职业资源”?
2026-08-27 作者: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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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主张的“培训成本”和“办公位费”,为何获得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实习律师工资才4000块,离职还要赔3万?法院凭什么支持?

仔细看判决书会发现,法院的核心逻辑并不是认可律所说的“我们给你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是另辟蹊径,用了两个关键词——“特殊待遇”和“诚实信用”。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细节: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论证路径其实不太一样。

一审法院的观点相对“温和”:律所提供的培训虽然不算法律上严格意义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比如派你去国外进修、请顶尖专家做专项技能训练那种),但它毕竟具有“职业培训性质”。同时,办公座位这东西,在律所确实是稀缺资源,给你一个工位,就是对你执业发展的一种“资源投入”。

到了二审,逻辑进一步升级了。

二审法院直接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意思是这样的:除了正常发工资之外,如果用人单位还给了劳动者某种“特殊待遇”,并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那劳动者提前离职,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特殊待遇”具体指什么?法院给出了两点认定:

第一,实习机会本身。法院认为,律所给了实习律师“至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前的实习机会”,这个机会本身就是有价值的、特殊的。换句话说,不是谁都能来实习,律所给了你这个名额和平台,这就是一种待遇。

第二,办公座位。法院再次确认:办公座位是律所的稀缺执业资源,给你提供座位,是一种资源投入,不是理所当然的。

再加上该实习律师签过一份《确认函》,白纸黑字写明了培训成本5万块、办公位费每年12500块。法院认为,你实习的时候签了承诺,拿到执业证后就翻脸不认,这跟你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身份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法院最终支持的逻辑闭环是:律所给了你工资之外的额外好处→你签了承诺书确认了费用和服务期→你提前走了→那你得赔钱。至于这笔钱到底叫“培训费”还是“赔偿金”,名称不重要,性质才重要。

二、律所连付款凭证都拿不出来,法院怎么就把3万给定下来了?

这是很多人愤怒的另一个点:律所说花了7万5,但连一张完整发票都没有,法院居然还判赔3万,这不是耍流氓吗?

判决书里确实写得明明白白:律所“未提供完整支出凭证”。按常理,谁主张谁举证,你拿不出证据,不就该败诉吗?

但法院在这里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一审和二审判决书里都出现了“酌情支持”“斟酌本案情形”这类表述。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法官综合掂量了一下各种因素,拍板定了个3万的数。

这意味着30,000元这个金额并非通过精确计算得出,而是法官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后确定的一个“合理”数额:

行业惯例:

律师行业对实习律师进行系统性业务培训是普遍做法。

资源投入:

为实习律师提供办公座位确实占用了律所的稀缺资源。

双方约定:

双方在《实习律师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中对服务期和费用有明确约定。

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30,000元的赔偿金额已经充分考虑了张三的利益,是一个相对平衡的结果。

简而言之,3万元是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和行业特点,行使自由裁量权后确定的一个“打包价”,用以弥补律所的损失。 

三、办公位费算“特殊待遇”——这个认定合理吗?

这恐怕是本案争议最大、也最值得商榷的一点。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逻辑: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你雇了人,就得给人一个干活的地方。办公座位,对于律师而言,就跟工厂给工人一台机器、公司给程序员一台电脑一样,属于最基本的物理工作条件,是法定义务,不是什么“恩赐”。

如果连座位都算“特殊待遇”,那下一步呢?办公室的水电费算不算“特殊待遇”?卫生间的厕纸算不算“额外福利”?公司给你配的电脑是不是也要按年折旧收费?

这种逻辑一旦被认可,本质上就是允许律所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运营成本,合法地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律师。这到底是在培养人才,还是在搞“工位租赁”?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份《确认函》里的金额——培训费5万、工位费每年12500元——完全是由律所单方面定价的。一个实习律师,刚入行,还在求着律所给实习名额好去拿执业证,他有议价能力吗?他不签,可能连实习机会都没有。在这种力量对比下谈“自愿签署”,多少有点讽刺。

四、我的看法:一个判例,一个行业的未来

律师行业的实习期,有其极强的制度特殊性。

一个法学院毕业生,辛辛苦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不能直接执业。按照规定,他必须在一家律所连续实习满一年,通过律协的面试考核,才能拿到律师执业证。

而这一年,实习律师的薪资普遍低得可怜——本案中的实习律师,月薪只有4000元。在杭州这样的城市,交完房租、吃完三餐,基本所剩无几。

在这个制度背景下,这份判决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远比个案本身更值得警惕。

首先,它大大提高了年轻律师的“试错成本”和“退出门槛”。

实习期本来就收入微薄,如果离职还面临几万块的“培训费”和“座位费”索赔,那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个实习律师从入职第一天起,就背上了一笔隐形债务。遇到不公平的对待、遇到压榨,想走?可以,先交钱。交不起?那就忍着。这不是劳动关系,这像不像一个“付费赎身”的困局?

当一个人连辞职的自由都要用钱来买的时候,他的议价能力和人格尊严已经被架空了大半。

其次,这份判决可能助长行业内的“劣币驱逐良币”。

如果“收座位费”“收培养费”被司法裁判认可,成为一项合理收入来源,那么律所还有什么动力去优化管理、提高薪酬、真心培养新人?反正你想走就得赔钱,我何必对你好?
在这种逻辑下,年轻律师会被异化为“工位租赁者”和“可耗尽的资源”,而律师行业本应存在的师徒传承、专业扶持,也会被赤裸裸的利益计算所取代。愿意认真培养年轻人的律所,反而在成本竞争中处于劣势——这不是“劣币驱逐良币”是什么?

最后,这件事对年轻法律人职业信仰的冲击,可能比想象的更深。

律师这个职业,从诞生起就背负着一种天然的使命感——捍卫权利、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当年轻律师踏入这个行业时,他们心里多少是带着这种理想的。

可现实给了他们什么?当他们发现,自己连最基本的劳动权益、自由择业权都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障,反而被一纸签在入职之初的《确认函》和“特殊待遇”的逻辑牢牢拴住时,他们会怎么想?

一个刚刚通过法考、宣誓要维护法律尊严的人,转头就被法律逻辑锁死在椅子上——这种荒诞感,对职业信仰的侵蚀,是不可逆的。

写在最后

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看,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个形式上“合法”的答案。法官也有法官的难处:面对没有完整凭证的费用主张,要依法裁判,只能走自由裁量的路子。

但这份判决值得整个行业深思的,不止是实习律师该不该赔这3万块,而是:我们到底想要一个怎样的律师行业生态?

如果实习律师连“试用一个律所再决定要不要留下”的权利都要用金钱去交换,那这个行业的新陈代谢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都会大打折扣。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是定分止争,更是在为行业划定底线。
在这个案子里,底线在哪里?

3万元是对律所“稀缺资源”的合理补偿吗?也是。但合理补偿的前提是,你得先证明什么是“稀缺”,什么是“投入”,而不是把一间办公室的房租按人头摊派给实习生。

这起案件虽然还可以主张再审,但它的示范效应已经开始。我真心希望,这个3万块不是后来人不得不交的“入职门票”,而仅仅是一个被反复讨论后、最终被矫正的司法探索。

毕竟,当我们说“保护年轻律师”的时候,我们保护的并不仅仅是他们自己——我们保护的是这个行业十年、二十年后,还能不能有一批心中有火、眼里有光的人走进来。

工位可以是稀缺的,但人心不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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