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0日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2月10日施行。该办法共计29条,涉及公司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董监高信息备案、法定代表人涤除、信息公示等重要内容,本文分类梳理出《实施办法》重要内容,为公司提供实务建议,以在实操中依法登记、合规运行。
一、关于出资期限
1.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核实现存出资登记的出资期限是否超过2032年6月30日,如已超过,应于2027年6月30日前办理变更出资期限登记。
2. 2024年6月30日后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出资期限不得超过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
3.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4. 2024年6月30日后登记设立的新设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5.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不应超过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
6.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在股东足额实缴完成后办理变更登记。
7. 出资期限可超过五年的例外情形: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8. 出资期限异常情形处理: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认缴出资期限30年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进行研判并要求公司及时整改。
9.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关于出资方式
1. 非货币出资方式可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须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 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关于人员信息
1. 登记联络员: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
2. 审计委员会成员信息: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明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3. 董监高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就解除信息及时办理备案。
4. 涤除信息:公司未按期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四、关于公司异常情况处理
1. 另册管理: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2. 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3. 歇业备案:公司办理歇业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4. 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